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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简易计税的欠税额目前是存在争议的。
有观点认为,只要是欠缴的税额不区分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都可以进行抵减;
有观点认为,从原理上讲简易计税本来就不能用进项抵扣,所以留底税额是不可以抵减简易计税形成的欠税额的。由于没有政策明确,建议以所属税局的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
您好,
可参考一下这个文章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wNDE1NzMwMA==&mid=2650388435&idx=1&sn=d85b30ef11127e370b9deaf560c07102&chksm=8f100c000aa8748094ae07c66af76930ce2a85b4770adae2c308846b2623e7d57e0343d15e19#rd
个人理解房产税计税依据就是租金,虽然违约金在增值税上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且开票税目也采用了租金相同的税目,但实质并不是租金性质,各个税种有自己的规定,我理解不应该作为缴纳房产税的依据。建议您和主管税局确认一下为妥。
从税法角度讲,这个比例高了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支付时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收取佣金基于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销售业务提供的相关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
需要的,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作为一项固定资产,是需要在超过一年的期间内反复使用的。既然“在收到后直接会进行拆解”,则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直接作为相关费用则是正确的。
不是的,可以选择在其他任职受雇单位扣除或者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因为账务处理您已经做了(而且也没有做错,就是应当据实进行账务处理),现在自然不能重复进行账务处理,只把发票贴在上年账务处理凭证后面就可以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把进项税额提出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财务费用
请您补充一下,为什么而发生了上述零星支出呢,比如说,买的货,还是请人讲课?
是的,您的理解完全正确的。
你指的房屋类型包含哪些?住宅,商铺?企业不动产出租不区分类型,增值税税率均为9%(简易5%),也都涉及房产税12%,印花税都是千分之一,所得额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