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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您的描述,这个“资金”并不需要归还,是吧?既然如此,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您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但这样的话,相关支出也不得扣除,自然也不能加计扣除。
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如果这样的话,相关支出可以依法扣除,也可依法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改变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八条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这样是有风险的。发票开具“三流一致”,即:开票、销售、收款,必须同一单位才可以。如上所述,“总公司开票,回款到分公司”,这样并不妥当。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没有实施会计档案电子化,您还是以保管纸质凭证为主的,所以您还是应该打印电子海关的缴税凭证以及数电票,但同时还需要保管打印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如果6%开具发票,说明开票方不是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10万以内免税优惠政策。
一般情况下,停车场有可能根据业务特点,税务核定的是定额发票,没有核定其他票种,所以这个时候他没有其他发票给到您,也是可以理解的。
您说的这个情况不属于销售折让也不属于服务终止,而是没有根据实际业务金额开票,所以属于开票错误,应该全额红冲后开具正确发票。
我理解,您如果想做好管控,必须要业务人员提供合同协议,明确到底是什么事项发生的信息服务费,然后对相应合同事项确认是否企业必须的,真实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企业管理当局审批通过,而不是凭发票就可以报销的。
收取利息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
需要纳税调整,属于个人应该承担税费,企业负担的,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调增。
可以的,虽然发票开在2023年,但属于您公司2024年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在2024年列支并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使发票是23年日期,也应该24年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