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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按折扣开票就是一行正数,一行折扣负数。
这个事情,没有特别好处或者坏处,各为合法选项,可以自行决定。当然,无论哪种方式,都要如实申报纳税。比如赚了1000万,无论注销还是转让,都是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要说1000万不要了,或者白送给受让人了,这也没有人相信的)。
其实,现在最新会计准则,早已不提“营业费用”这个术语了。在之前,那是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并存,那这时候营业费用就是对应现在的销售费用。但是看上面表格,并没有单独列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因而这就有些异议了。您最好找一下填报说明,或者直接问一下大厅人员。
您好,若贸易行为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就要缴纳增值税;若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转口贸易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因此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但是,所得税报表是需要体现收入和成本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没有列出该项目(贷款服务)。因而应当执行附件1的一般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不是委托加工业务,属于您说的先卖材料给对方,然后对方加工后再销售您公司,那么就是俩个独立的业务,您出售材料需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材料成本。不是冲减原材料,而是需要确认收入。
1、我认可您的观点,属于买赠行为,需要在发票上体现102件商品,可以按100件商品售价除以102件,计算单价的方式,分摊每件商品的收入。或者也可以按102件,按原来的单价体现一行价格,然后第二行体现2件的价格作为折扣,合计金额还是100件的金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未体现在发票上,对于供应商属于无偿赠送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您方来讲就是无偿取得2件商品,没有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而已,销售时候不是视同销售,而是真实的销售,需要确认收入。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是针对自主研发的一项优惠政策。作为购买方,不能享受这个政策。
劳务外包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印花税属于列举方式的合同才需要纳税,不是列举范围内的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列举合同没有劳务外包合同这个类型,需要再结合您事情合同容判断一下。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主体,这不属于内部转让。
打个比方:甲公司三个股东,张三、李四、王五,公司章程约定,张三转让股权,只能卖给李四、王五,这才是“内部转让”。
并且,我要提示一点的是,“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千万不要选择性只看“内部”二字,前面还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这句话。
先和您说一下概念,“合伙企业”不是公司。
新公司法只是要求五年内缴足出资,但并没有对于首次出资金额、比例作出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我这样和您解释一下吧:
您家小车轮胎破了,换了个轮胎,这是费用化维修;您给小车加了“倒车雷达”(原先没有),这是资本化,并入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