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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不行的。
既然“手机号登记在员工个人名下”,则对于通讯服务供应商而言,乃是向“员工个人”提供服务,自然给员工个人开具发票;而依照税法规定,向自然人是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至于您公司,只是为员工代付款项而已。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您的描述,这样并非不合理。其实,就是您公司给员工购买了福利,可以作为职工福利入账。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没有注册资金,运营资金是总公司拨付,不属于注册资金,直接在往来科目挂账就可以。
您在预交电话费的时候是无法取得专票的,因为对方还没有提供服务,而且您缴纳的费用未来可能有基础电信服务也可能有增值电信服务,税率是不一样的,如果电信公司提供了服务之后您去开票,是可以开具专票的。
职工薪酬是个会计概念;税法上,压根没有这个概念,而是分别称为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相关规定,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其中,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般而言,类似“公车私用”相关费用处理,通常加油、修理、路桥等费用,可由直接使用方报销;而折旧、保险等费用,则由车辆所有者承担。具体口径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其实,您的这个问题,原本就不会存在;我的意思是说,根本不存在所谓“账上科目应交税费中的加计抵减科目有余额”这个事情。因为,增值税加计抵减,是在实际缴纳税款的时候体现出来。比如说:销项100万、进项60万,原本应当缴纳40万;加计抵减5万,那就实际缴35万。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万
贷:银行存款 35万
其他收益 5万
那么,如果销项只有50万,交不着增值税,那这个加计抵减并不在账上反映的,也不会出现您所讲“账上科目应交税费中的加计抵减科目有余额”的说法。至于您所讲已经形成余额,那么,既然原本不该存在,那当时怎么产生,现在借贷方向反过来冲掉即可。
答复:1300监管方式下的出境修理物品复运进境时,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账务处理方面,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同时,在此基础上,需要修改上期财务报表及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您的这个情况,恰好有点“两头”都靠不上:
一、如果属于公务报销(据实入账,不构成个人所得),则必须因为公务发生通讯费用才可以;但您是限额200元,似乎与“公务”没有直接关系。
二、如果属于定额补贴(作为工资组成部分,限额内免征个税),则您公司又索取发票。
所以,您这个情况,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即使银行对账单没有该笔存款,也是可以计入银行存款科目的,可以通过银行询证等其他方式证明,您说的第二种情况反映在银行存款账目也是没问题的,总之定期存款也是企业货币资金的组成部分,通过银行存款科目反映是没问题的
属于企业一项收入,需要并入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