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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具体是否会有影响还请咨询有关部门。
分情况处理:医疗机构提供的属于医学治疗检查的,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免税。除此之外的属于健康体检的,不属于免税范围。
所以要具体看两次体检的性质。
分公司在增值税上一般是独立的纳税人,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从增值税的角度讲,分公司独立开具或者接受发票都是正常的、合理的。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分公司因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一般与总公司属于同一纳税人,实行汇总计算、分别预缴的汇总纳税方法,不管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都统一由总公司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
如果不存在其他不能导致使该发票不能税前列支的情形,仅以抬头为分公司不允许税前列支,至少理由是不充分的。
具体应对方式因条件不同而各异,一般来讲,涉及到这种政策争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适当渠道向税务局内部负责政策管理的部门进行咨询或者通过税务部门公开咨询渠道(如12366)进行咨询。在获知权威口径后与检查部门进一步沟通。
这个笔记里写的很清楚,包括实施细则和文件依据。
《派遣人员系列II:外籍雇员个税免税项目详解》
https://www.bolue.cn/researches/61
还有英文版,可以给老外自己看
《Linked-F Expatriate Series Part II: IIT Exemptions》
https://www.bolue.cn/researches/52
上述四种情况皆受限制。金融企业向其股东借款,不问股东的性质,皆受债资比5倍限制。非金融企业向其股东借款,不问股东的性质,接受债资比2倍的限制。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1点:“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第2点:“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第3点:“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上3条的规定,相关建筑服务是可以选择按照3%计税方法计税的。所以,根据问题的相关描述,如果你们在不提供材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轻包工或者甲供材的模式选择3%的征收率计税。当然你们也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和客户的要求按照11%来征税,这取决于你对于税负和成本转嫁的测算结果。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不知道“用于节日福利”的具体形式是?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情况征收规定也不同。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 [2008]83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专门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营改增后不需要做进项转出,不过如果是按规定需要分两年抵扣进项的,按以下分录处理: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贷:银行存款
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代垫费用的支付是否涉及到代扣代缴税款,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需要从两方面去判定。1是该代垫事项的商业合理性。即为何要发生代垫的行为,从商业角度看是否合理?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代垫行为的发生?是支付的便利性?汇率问题...?等等。这方面的解释应当合理符合正常的商业规律,也就是需要通过签署《代垫协议》来进行说明代垫的合理性。回到该问题中,为何中国子公司境内的人员差旅费和办公室租赁需要境外母公司进行代垫,看上去有些不太符合商业的规律,是由于子公司刚开始运营,还无法进行展业?所以,我认为首先需要说明该问题代垫的合理性。2是需要判定该代垫行为本质上的服务类型。也就是需要抛开本身的代垫款项那一方,直接看成如果是供应商直接提供服务是什么类型的服务,是否发生在境内,涉及到怎样的纳税义务。比如,母公司购买了境外的IT软件服务,然后境内子公司收取代垫款,那么在对外支付过程中穿透母公司的代垫行为就有可能被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业务,从而涉及到代扣代缴6%增值税和10%的预提所得税。从该问题来看,境外母公司代垫的是境内子公司差旅和房租,实际上这部分费用已经在国内由供应商支付了相关税款,所以在支付母公司相关代垫款项时就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支付的代垫款项是完全实际发生的金额没有任何加成的情况下,那么我个人认为是无需代扣代缴税款的;如果支付的代垫款项在实际发生金额的基础上还加成了一部分的利润,那么该笔费用性质就变成了代垫服务,那么需要代扣所得税和增值税,所得税一般会采用核定利润比率的方式计算。以上仅是个人观点,建议具体操作仍以当地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
股权激励的个税可以在实际卖出的时候缴纳个税,请问您这边问的税前扣除具体是指?
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关于第一个问题,只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比对相符即可申报抵扣,目前无文件规定海关要求补缴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
不管是不是关联交易,只要存在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规定顺序确定销售额,而不是做进项转出。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