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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总局下发至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指导意见可知:银行向客户、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只需否定无偿赠送即可不缴纳税款。
税务局一般认为三包、买一送一、积分兑换、组合促销(比如在房屋中加入一套厨具组合起来销售)等可以否定无偿赠送。但是铂略财务培训提示目前判断标准是模糊地带,所以需要与税务局沟通。需要判断物品是宣传的载体还是消费品?比如挂历,如果挂历上有公司及公司产品的信息,则一般不作为无偿。因此若想说明不属于无偿,公司应该提供凭证,例如挂历的照片等。
捆绑销售的促销品一般可在发票清单上体现,比如买电脑送鼠标等。
如果发票清单无法体现或很难体现,则需在交接手续上体现,证明不是无偿赠送。比如房屋中赠送厨具。
铂略认为在实际的工作当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销售认为财务冻结了销售的单子,会丧失销售机会,销售的任务完成不了。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铂略建议公司的财务人员或信用管理人员从如下几方面着手与销售进行面对面的沟通。首先可以看一下这个客户的客户资质以及它在公司的信用等级。第二点要关注客户过往的历史交易。在历史交易的过程中,此客户是否是本公司的核心客户,合作是否忠诚度非常高,履约率又是如何。如果这个客户的履约率很差,那么这可以作为拒绝的理由。如果在合作的过程中,合作的连续性不强,履约率不高,亦可以此作为理由拒绝销售。但在实际的过程中信用管理人员应该也要从销售的角度出发,帮助销售解决问题。比如财务人员与销售沟通后同意做这个订单,但前提是要求客户先付一部分款,减小双方的压力,使得销售能完成销售的业绩,财务管理人员能够降低风险。有时候需要财务人员跟销售之间进行双方的让步,或者沟通,化解在整个沟通过程中双方对立的一种局面。比如财务方面可以提出客户是否可以通过增加担保的方式来降低公司的应收风险,或者客户能不能够通过现结等方式提货。这样也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当财务人员在“说不”的同时要有相应的应对的方案,与销售进行互动沟通。否则财务跟销售之间就会形成一种对立面。对立面越强,越不利于日后工作的开展。铂略建议财务人员在与销售进行沟通的时候,要明确作为一个信用管理人员的底线。底线不能碰,但是在这个底线之上要尽量帮助销售考虑、规避公司风险。同时在日常的工作中,财务应该对客户主营产品或是本公司与其合作产品的产品风险进行分析。如果客户提的货相对来说是市场上比较紧俏的货,或者说是在市场上不易流通的货,在不同的情况下,财务应采取不同应对,例如考虑客户提货动机、提货背景等。因为只有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的时候,在做判断的时候,判断的准确性才会越高。
客户公司的老板为公司进行担保,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课题。因为当客户本身信用度不高的时候,我们会对他产生怀疑。那么销售可能会说服客户的老板去采取个人财产担保的方式,以证明该笔订单的可靠性。事实上,铂略财务培训认为这仍然是具有风险的,因为有的老板会跑路,即使是不跑路,对于个人财产担保的执行也是较困难的。首先问题是,当老板进行个人财产担保时所采用的是名义担保还是实质担保?所谓名义担保,就是签一张担保书。名义担保从法院上执行起来比较难的,特别是个人执行。如果进行房产的实质担保(即不动产抵押),那么是铂略认为比较有效的。做房产担保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取得一些相关的文件,即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取得《他项权证》。另外,还需要注意房产证明上所有人是谁,如果包括老板及其配偶,则在进行担保执行时,其配偶并不一定会同意该执行行为,从而造成困扰。另外,铂略提示企业课,唯一住房是不允许拍卖的,主要是政府考虑到社会安定的因素。
可以,但是需要和律师说明情况。如果律师费用已结,就可以结合催收公司催账。
目前来看,在正式这个营改增之前已经发生的一些内容,基本上不太可能进行抵扣。之前所提到的过渡期政策针对的是已经开发了一半的房地产企业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企业,因为这些企业会涉及到新老隔断的问题。但是对于已经营改增或者本来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已经取得了发票,所以没有办法再去做抵扣了。这里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大家有一个可以注意的点:假设2016年1月1号开始正式实施营改增政策,在之前的期间可能会取得租金,我们可以要求对方在2016年1月1号之后再来开具发票。通过控制开发票,至少在这几个月的期间会有比较有利的结果。装修的劳务同理,也可以考虑让对方不要那么着急地开发票。合同对应的条款也许注意,不要写明明确的服务结束时间和收款时间。收款按服务验收结束后收款。
不可以的,因为实际业务发生在销售方和某公司之间,正常应该将发票开给该公司,而销售方没有和母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按照发票管理要求,在业务发生确认收入时开票,而销售方和母公司没有业务发生,不能将发票开给母公司,这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母公司以此发票税前扣除也是有风险的。
首先,购货企业要确定取得的进项发票的真伪,即在发票认证系统认证发票。只有该发票认证成功,才能进项抵扣。再者,如果税务总局监测供应商并未对该发票的销项申抄报税,那么便认定该发票为失控发票。税务总局责成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如果确定该发票为失控发票,那么购货企业需要进项转出,补缴相应的增值税。
有的。而且现在有几家,铂略财务培训所接触到的几家大型跨国公司,特别是亚洲的公司,现在不叫非贸付汇的调查,现在是通过非贸付汇的调研,逐渐转到转让定价的调研程序中。
根据去年的,也是从非贸付汇中引来的,可能本身每年都有大额的对外关联方的支付。根据去年税务机关内部的税总办发[201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可能进行摸底之后,现在正式进入了立案的程序。税务局现在慢慢也开始在主动研发税务局内部的大数据处理软件。提醒各位铂略会员,不管税法怎么变,。企业税务管理者入职以后,应该从开始掌管相应的功能各职务时,就应规范税务上的相关事宜,因为以后的数据整理可能会采取一些数据,即根据前期的整理,就像追溯十年此种概念,就有可能把以前做的事情挖出来,作为税务人员,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
是的。原则上如此,一般是归属到、还原到所属期去做调整的。
如果已经拿到预售证,未来就可能允许按照房屋收入的3%简易计税,但不允许进项抵扣。但是企业已经缴纳营业税款的,已经不能享受过渡政策了,需要尽快开票。
就目前来讲,这块的判定很难。因为原则性的东西落在实践当中,可操作性非常难去把控“度”。中国去推广该品牌费用,其实受益的是中国地区。海外授权使用通常是一个海外平摊的模式,但是海外平摊的价值低于整体全球的价值。所以中国推广该价格是否对全球的价格有影响?肯定是有的,但是该影响是多少?包括现在OECD那边都很难去量化该模式。铂略认为,若针对品牌的,举个例子,耐克打的广告,都是打的某个鞋的广告,如新出的气垫鞋或某一款服装,此种广告就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解释不是推广品牌,而是在利用品牌推广的产品。若打的是一个耐克的勾或阿迪达斯那几个字,即意味着税务局会认定是在推广的全球品牌效应。当然也是一个量化比较,即要看涉及金额,若不是很大,也不会有特别大的质疑。但若花在LOGO(商标)或国际品牌的推广上面,和海外支付的费用比较接近、差得很多或远远大于海外支付,有可能税务局在这方面会提出很大的质疑,即针对这条新的原则。
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物业公司应当开具全额发票,本次营改增后均改为增值税,这个问题自动解决。至于地产公司代收,可能被认为是价外费用,目前房地产企业没有营改增的情况下,铂略建议地产公司最好不参与代收代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