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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承销费及担保费金额较大应先记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再按实际利率法在持有期间内摊销。如果金额较小,可以直接确认损益。至于摊销或者直接计入科目,应视债券发行目的而定;若目的不明或为一般经营活动,可以直接确认为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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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可以借款。
借款收到的利息收入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付款方应就支付的利息索要发票,并据此在税前列支。
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1、如果是蔬菜,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2、如果是鲜活肉、蛋产品,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3、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农产品,目前没有免税的规定。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该分公司若符合上述特征,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上海统一汇算清缴。
外购礼品送客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帐务处理,在财会2016年22号文件中,...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这里分二种情况,一种是与正常货物销售一样处理;第二种是如果属于无偿的赠送,如果是没有开发票给客户,那么纳税申报时把这个收入计入“未开票收入”,同时这个货物的进项,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扣税凭证,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这里说的视同销售是除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况。如果赠送的是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则属于不征税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总的来说不会有太大的差异,具体要从成本及税收角度考虑。
从北京采购出售的话,会有税收优惠,例如出口退税、减免税(这个要具体看)等,如果是由香港在内地采购(进口)出售,税收往往不能抵扣,成本角度是不是会偏高?
当然,如果是母公司采购卖给子公司,则还要考虑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
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所以与上述一般纳税人采购砂土石料或获得专用发票据以抵扣,如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可由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均为3%。
建筑企业支付劳务费,同样应依据支付对象系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物卡或消费券也就是代金券,有金额,属于货币性福利,应该计入工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全额扣除。没必要作为福利费,作为福利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要在工资总额14%之内,都则要进行纳税调增。所以建议纳税人,若购物卡或消费券是明码标价的计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之后,企业所得税可以全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及口径,若企业为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且将钢结构用于安装,因为企业为建筑企业,那么全部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一般计税办法交11%的增值税,或者按照简易征收办法交5%的增值税。
钢结构不论自产还是外购,肯定是要用于建筑工程的,本身就是混合销售。但是很多省国税局的口径不是如此,若将钢结构制造与安装分开,则销售钢结构,按照17%交税,提供钢结构安装服务,按照11%交税。口径上存在一定的出入,铂略建议纳税人遵循纳主管税务机关发布的文件要求执行,具体如何操作,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铂略答:《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就是让纳税人用来填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比如去年有亏损,今年一季度、二季度有盈利,预缴的时候可先抵去年的亏损。填表说明上年已经要求纳税人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所以纳税人在按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是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