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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不可以使用的通知,应该可以使用,您可以通过河北税局网站查询。
使用分割单情形之一是你公司和其他公司共同接受一项劳务,而您的合同没有体现出来共同接受广告服务,所以不适合用分割单向子公司收取广告费用。
如果确实为俩家公司共同提供服务,在合同中应该体现出来。
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可以按实际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如果确实无法取得供应商开具发票,不能作为成本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另外,为了证明业务真实性,建议留存购买时付款凭证,运输仓储记录,会计核算记录等证据。
其实,职工薪酬是个会计概念;税法上,压根没有这个概念,而是分别称为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因此,基于职工薪酬会计概念,此处职工薪酬自然包含企业承担的社保公积金及工会经费。
既然“销售价格由我司加点决定,售后由我司负责”,那明显就是“一购一销”,应当由您公司全额确认收入;而向供应商支付之款项,则为您公司之销售成本。
我认为是可以的。确实,既然1500元则医保支付,您若不给他开具发票,他要没法下账呀。而且,这个全额开给个人,显然也与事实不符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直接购买研发成果,则对方属于研发活动,而您这边只是购买了一项无形资产,这个购买节点本身不是研发费用。当然,您购买来这个无形资产,然后用这个无形资产再进行研发,则其摊销可以计入研发费用。
一般纳税人,以上各项,最后“运输”适用9%税率,其他皆为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则皆适用3%征收率,且目前执行1%优惠。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事情,公司不体现资金流转。我用类比举例,您就明白了:
张三(A股东)把他的房屋(公司)卖给了李四(合伙企业),李四(合伙企业)给了张三(A股东)100万,房屋(公司)房产证上的名字(实收资本明细科目)由张三(A股东)改成李四(合伙企业)。
也就是说,股东之间交易,公司只是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发生改变而已。
既然乃是“关联企业”,即使“签的免息使用的借款协议”,也应当视同收取利息。因此,出借方就要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了。
这个和个人垫付差旅费报销性质一样的,如果客观情况必须以个人卡支付,那回来报销是没有问题的,留存个人卡划卡凭证,能够证明确实缴纳的税款,另外还有公司各级审批签字就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娱乐服务或许没有标准合同(有自然最好),但付款流水、消费清单等应当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