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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讲“合作”是什么意思?是说“国外公司客户”吗?然后,就是您所讲检测服务,是在境外还是境内?
会计核算上计入福利费,个税上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
当时进项已经转出,现在退回的话,也应该对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时如果已经做了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的话,直接冲减成本就可以。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因此,会计上,货物完成签收后就要确认收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货物完成签收后就要确认收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您可于“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开具发票。需要注意的是,您若于发货时即开具发票,则开具发票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原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只规定了这个政策期限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尚无新的文件发布。其实不必着急,2024年1月申报期要到2月23日,相信那时会有明确说法。
“弱电工程(网络、安防)”这个因素本身,并非不得抵扣。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等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增值税抵扣还需要依法、据实取得法定抵扣凭证。
印花税征税对象,乃是合同。也就是说,您应当于合同签订时,全额按照合同金额,一次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至于后续合同执行、付款,则不需要重复缴纳了。
这个需要您补充一下,既然现在“收到”,那么之前“缴纳”时您的会计分录是什么呢?
作为一个“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应当有相对独立的“供产销”过程或者“购销”过程;反之,如果只是负责售后、营销之类,甚至公司办、财务部、人资部,这些就是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
既然“租赁合同终止”,那么因此而收取款项,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但是,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即可。
收取时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构成企业利润,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以后开会支出时,也可依法税前扣除。
首先,这个事情,有些不确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因此,我建议您,依据该条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