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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交税费”(增值税)期末余额,归入什么会计科目?报表填入哪些项目?需要区分多种情形!
一、“其他流动资产”项目
(一)本期多缴、已缴、预缴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多缴、预缴,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
2、一般纳税人缴纳当期税额,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借方余额。
3、一般纳税人多缴增值税,挂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
4、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挂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借方余额。
5、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多缴税款,挂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借方余额。
(二)本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结转以后期间抵扣
(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进行认证
上述未认证专用发票注明税额,则挂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目前政策,“待抵扣进项税额”主要有两种情况: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2、(原一般纳税人,依照文件规定)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这种情况挂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五)增值税留抵税额
本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这种情况挂于“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核算。
以上各项,编制报表时,相应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若预计超过一年之后才能认证、抵扣,可列于“其他非流动资产”)。
二、“其他流动负债”项目
此项目反映“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三、“应交税费”项目
(一)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计提应交增值税,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
(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计提当期应交税额,挂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贷方余额。
(三)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计提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挂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
(四)代扣代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会计分录非常简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也就是说,单凭“集团公司说他们也是为某行政单位做的,很可能收不回此款项”,不能税前扣除。
需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你是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这个不需要认证,只要满足条件,申报就可以享受,同时需要设置研发辅助账核算,如果委托研发还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委托研发的合同。
无偿出租,增值税、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如果未视同销售,就存在少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风险了。
被收购企业注销了吗?还是股权控制?
你说的情况是减少认缴资本,一般情况下,按公司法规定企业是按实缴资本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所以只减少认缴资本不需要纳税,实操中有的税务部门认为也需要按净资产比例确认减资部分的利润,需要纳税,建议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下为妥。
合同签署是双方意愿的表达,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可以理解为是对于销量不达标给予对方的一项补偿。
如果不予退回属于价外费用,要和主要销售货物开具相同税目税率发票。
从个人而言,我并非不能理解您所述“特殊”行业之实际情况;但是,税法并未因您所述“特殊行业”而给出特殊政策。关于税前扣除,税法要求票据合规,能够证明业务真实、关联;那么,如您所述,既然“以个人名字开具的发票”,显然不能说这是公司取得的票据,因此恐怕无法得到税务认可——当然,只要您公司领导同意,入账没有问题。
库存如果产生损失,可以结转损益,但需要提供产生损失的相关证据,比如盘点记录,损失原因及企业管理当局的审批文件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应索取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者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口腔诊所是被投资企业,性质是分支机构还是独立子公司?如果是独立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签订合同并承担法律责任,投资主体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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