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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举例:A公司(债务人)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B公司(债权人)货款1000万元。双方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B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A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股票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A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1.账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A公司应将债权人B公司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A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B公司应按享有A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老准则是不确认重组收益而是计入资本公积】
2.所得税处理: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
设备A(2008.12.31之前购进)此前并未抵扣进项,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退税计税依据的计算参考上表。
设备B(2008.12.31之后购进)此前已抵扣进项,且用于自产货物,该设备出口可视同企业自产货物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
一、采购时未抵扣进项,再出口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财税【2012】39号第四条):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计算公式如下:
依据财税2012 39号,这类旧设备出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购入时取得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按增值税政策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2.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3.已计提折旧。对于这类旧设备出口,不论是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均采用“免退”办法申请退税,即:应退税额=(设备原值-累计折旧)/设备原值X设备购入时取得的专票金额或缴款书完税价格X退税率
注:旧设备退税应在《出口已使用设备退税申报表》中录入退税数据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享受退税。
二、已抵扣进项,再出口时生产企业视同自产旧设备(财税【2012】39号 第二条、第六条、附件4、附件5)
1.如果旧设备用于自产货物,则旧设备出口属于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
依据财税2012 39号附件4视同自产政策第二条第(九)项,如果生产企业出口其用于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则可按视同自产享受免抵退政策
免抵退税额=设备出口离岸价X退税率
2.如果旧设备不用于自产货物,并且设备出口企业不属于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列名生产企业”,则旧设备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三、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单证齐全,再出口时(财税【2012】39号 第二条、第六条、附件4、附件5):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账务处理(供参考)
(1)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收到固定资产售出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小会计准则使用)/资产处置损益(会计准则使用)
注意,固定资产售出后的税会差异,无需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五、相关条款具体内容:
1.企业购入设备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适用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购入设备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使用一段时间后出口该设备适用免税政策。
2. 企业出口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3.企业出口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购进的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用于生产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第二条、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目前明确的可以抵扣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的只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
您说的外包人员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员工,如果不是的话不能抵扣的。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个人,如果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可以开具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这里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个人一般指自然人,所以你收据盖章是个体户,应该不可以使用收据,应该向你公司开具发票,作为你公司税前扣除凭证。
厂房拆除应该做固定资产清理的核算,产生的清理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可以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扣除需要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纳税调整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一般理解软件产品是销售公司利用自己的软件生产的供用户使用的终端产品,可以体现为光盘或者一个代用用户名和密码的使用权限,就是该软件的所有权还是销售企业,利用软件形成的产品可以复制很多,有很多单位可以使用,类似用友或者金蝶我们记账的软件就是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不能。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无论哪种方式,一项交易,必有销售方、购买方。销售方理应给购买方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涉及补税。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符合市场公允原则。如上所述,“公司估值10倍”,但“平价转让”,无论是否真实,主管税务机关都会依据市场公允原则予以计税处理。
以上各项,实质一样。可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1.普票需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有的地区的网络平台会将开票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具体需要向平台了解,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3%。
2.符合条件的个体司机可以申请代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3%。
一、政策依据: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二、代开对象:经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试点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三、会员应符合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且取得以下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以上证书。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代开客体:试点企业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代开流程。
(1)与会员签署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2)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需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以下事项: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以及车牌号、运输货物信息(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六、其他。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