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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产税的计算按照冲减前的价值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你公司将收到的财政专项基金直接冲减了厂房价值,在计算房产税时仍要按照冲减前的房屋原价计算缴税。
1.5月1日全面营改增以后,机票代理这个行业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谢谢。
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卖货给客户,因为有10%的质保金,我们可以先开90%的发票,待一年快到时再开10%的发票可以吗?
答:这些条款如果在合同中列明收款期限是可以的。具体参照相关文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劳务服务代开发票须到国税部门代开。
每月累计代开金额不超过30000元免增值税,征收率为3%,应缴增值税=全部价款/1.03*0.03。个人所得税不超4000,按(所得-800)*20%,超4000,按所得*(1-20%)*20%计算,
【报送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代开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涉及差额征收和减免税款的,按照申报纳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1.首先要看贵司领导的业务实质了,简单从时间判断的话,短期的可以放到差旅费,差旅费可以进项抵扣,如果是常驻的话建议还是福利费为好(但是福利费不能抵扣进项),当然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贵司自己定夺。
其次要看房子是问谁租的。如果是问酒店租的,那就可以按照酒店住宿服务交税,税率为6%,向酒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如果是向个人租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6号公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铂略按照相关规定及总局解读,贵司向个人租的房屋,可以让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2.个人讲座发票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不能抵扣,普票要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或者公司拿着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也能代开。
进项税问题可看铂略在线课程《逐条解读营改增细则财税[2016]36号 II》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个人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该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征收率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四)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从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内容来看,是用研发出的开盘机器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作为样品对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收入从文件表达的意思来看是需要冲减当期的研发费用的,因此给予以下建议:
(1)合同中条款不要体现是研发样品所形成的收入;
(2)由于该类服务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因此对应该合同在会计上确认该收入时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综上所述,应从合同内容以及会计处理来证明是公司已经形成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收入,与研发样品没有直接的关系。
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不是很了解您想问什么,请进一步补充
问题1:高新企业研发人员的统计口径是总公司还是要包括分公司的人员的?
回答:由于分公司为非法人,因此总公司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应包括分公司人员。子公司则不包括。
问题2:有文件规定吗?
回答:总分公司之间的关系是由公司法决定的,税法针对总分公司申请认定高新时未提及该点,从实务来看,包括分公司的人员。
问题3:研发人员和科技人员有什么区别?
回答:
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不包括累计从事研发活动的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不足10%的人员。(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研发人员: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综上所述:从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来看,研发人员和科技人员的概念基本趋向于一致,从字面的解释来看,科技人员的范围比研发人员的范围更加的广泛。
问题4:统计研发比例的时候要看的是研发人员的工资以及相关费用,但统计人员比例的时候要看科技人员占比超过10%,如何理解?
回答:延续问题3的回答,由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概念趋向于一致,因此统计的口径是合理的。
文件参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2016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1.可以有两种处理
(1)、这部分罚款直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因此不再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这部分罚款先作为工资发给职工,然后职工上缴作为罚款,此时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扣除,但是同时企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于水电费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可以作为入账依据问题,目前没有总局层面的文件,但是有省级税务部门答复明确可以作为入账依据并税前扣除,比如青岛、宁波等地通过汇算清缴问答的形式明确过,具体执行口径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通过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其抵扣期限为开具之日起180日之内。贵单位必须要在180天的有效期内认证才能抵扣,超过期限不得抵扣。
2、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可以在有效期限内的月份内认证抵扣,但认证的当月必须抵扣。
3、建议:如果取得发票的当月不想抵扣,则可以采取两种办法操作:一是,全票暂不入帐,材料按照预估入账。在认证当月按发票入账,并认证抵扣。二是,发票入账,暂不认证,进项税额按票面作待抵扣税额过渡。两种选择方法都没有问题,只是需要考虑贵单位的财务操作习惯就可以。
一、建筑业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1、建筑企业到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并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因此,企业实施跨县(市、区)异地建筑服务活动,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外管证》。《外管证》实行一地一证,最长有效期180天。
2、、关于预缴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总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建筑企业在跨县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需要预缴增值税。同时,在预缴之前应该及时办理《外管证》报验手续,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才能准确开具税票。在预缴时,一般在当地国税机关受当地地税机构委托代征当地的地税税费。
3、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一般纳税人理应自行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能够自行开具发票的也应该自行开具发票。但(税总2016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关于建筑时间长,是否需要在当地开设分公司问题
如前所述,《外管证》最长有效期180天。对于超过期限是否必须办理分公司,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但需要注意以下参考意见:
1、已经办理《外管证》的项目,由于纳税人识别号等相关税务登记信息均为总机构信息,中间如果再设立分公司进行操作,将很难对该项目的预缴延续下去,建议避免中间变化纳税主体,以免出现税务处理难题。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办法,保持预缴的延续性。
2、对于在同一异地发生多个建筑项目,或者建筑工期较长期的,建议可以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对增值税实行就地独立核算,独立使用发票,就地缴纳增值税,视为当地纳税人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签订建筑合同等问题。因此,建议可以设立分公司,但需要考虑建筑合同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