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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而导致存在留抵税额,仍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可。
您好
如果出口的纸箱等包装物在报关单上单独列明,合法取得了增值税进项发票,在规定时限内认证且稽核相符,可以按照纸箱自身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如果报关单上未单独列明包装物出口,但包装物的价值已经包含在出口货值内,退税时直接按采购专用发票金额退税,不用考虑包装物。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明确如果不动产专门用于免税项目不能抵扣,如果兼用于免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就是可以抵扣的,您的内销如果是一般计税项目且房产兼用于内销和外销就可以额抵扣。
不可以。
相关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可以。
借:营业外支出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这个问题,一点都不复杂。就是这批货物(假设上面金额含税,假设适用13%税率)卖了90万。
最终开票结果:金额79.65万元、增值税10.35万元
如果已经开了,开多就红冲,开少就补开,但最终要使其金额、税额达到上面这两个数。
可以这样处理。
无论存单转让,还是存款利息,皆非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个人认为,无需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情况,建议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无效。
雇佣方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法律明确,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则此条款无效。
这种情况,属于销售折让。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据此冲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同时,购买方减少其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