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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会〔2020〕6号”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对此,我来解释一下吧:
对于电子发票(电子会计凭证)而言,电子文件才是原件;纸质件反而不是原件了。也就是说,如果符合电子会计凭证保存条件,只以电子方式(原件)入账、保存倒是可以;但是,显然,只以复印件(纸质件)入账,是不可以的,所以“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
我认为可以报销并税前扣除;因为属于单位承担社保部分,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实体政策想必您也知道,我就不列了。重点说一下“个人名称”票据问题。建议您让个人提供一下其在外地缴纳社保的单据和明细,以此证明个人所交社保,包括了单位承担部分,并由单位报销;这样就符合规定了。
当然,这是本人认为符合税法并实事求是的操作方式;建议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是说的支付贴现利息吗?这个是属于财务费用核算的,财务报表也体现在投资收益项目下
还是您说的为别人贴现取得的贴现利息收入?本身贴现只有金融机构才可做,您公司不具有贴现资格,实际中也不是贴现,只是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再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出去,这个时候如果产生差额,属于企业的一项收益,我理解本身业务实质是赚取利息,但形式是背书转让取得且支付,如果没有真实业务对应是违反票据法规定的,会计上产生的收益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比较合适。
1、收到返还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若企业收到该笔款项用于奖励给本单位职工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手续费返还,作为工资薪酬支付给职工的,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您好,没太理解您的意思,请补充完整问题内容。
你这里说的车辆使用费指的是加油费,停车费等费用吗?如果临时使用,能有效证明用于公司经营的,取得公司抬头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是长期使用,建议签订租赁合同,明确使用费用由公司承担,取得公司抬头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我明白您的意思。我们举例来讲:比如顾客来吃饭,点餐1000元,要烟、白酒500元;那这就是混合销售,您一并按照“餐饮服务”开票即可。如果您再赠一瓶红酒(假设标价200元),那这就是“捆绑销售、买几赠一”之类。您仍然按照1500元“餐饮服务”开票、计税、确认收入,只不过成本方面,就包括了餐费成本、烟和白酒成本、红酒成本。也就是说,您同时销售餐费、烟和白酒、红酒,收入1500元;因为是餐饮企业,所以混合销售,一并按照餐饮服务来做。
税法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比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那就相当于纳税期限延长了;同样,计算滞纳金也要按照延长后的纳税期限截止后开始计算。
一、这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二、超经营范围并不影响开具发票,关键是确实发生了票面所载业务。
三、无论大额小额,只要业务真实、票实相符、三流一致,那就没有问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您好,财务工作目录的分类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 会计核算类: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清单等。 2. 预算管理类:包括预算申报、预算执行、预算分析等。 3. 资产管理类:包括资产登记、折旧计提、验收入库等。 4. 税务管理类:包括税务申报、纳税申报、税务审计等。 配合其他部门资料的分类可以根据不同的部门和业务进行区分。例如,与采购相关的资料可以分类为采购合同、采购订单、采购发票等;与销售相关的资料可以分类为销售合同、销售订单、销售发票等。还可以根据公司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进行分类,例如,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可以按照生产流程进行分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确保文件归档规范化、便捷化。
也是需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