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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发票,确实存在风险。
一、这样做的话,就导致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了。(或者说,“由原房东A去税务局以真正的业主企业B的名义开具房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能将租金原封不动地转交给B吗?)
二、发票开具,乃是“据实”。也就是说,谁把房子租给您了,谁给您开具发票。按照上面描述,乃是A出租房子,而非B(虽然这是房主,但并非租赁经营者),因此原本就应由A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发票开具基本原则,乃是“据实”。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即使营业执照没有的项目,只要确实发生,亦应据实开具发票。(当然,反过来,营业执照里有的,但其实没有发生相关业务,那也不能开票。)同时,依照其他法律要求,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需要办理资质,自应依法办理。
不计入。通常,区分固定资产所属部门,其修理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另外,需要准确区分“修理费用”与资本化支出的区别。后者是指能够延长原本使用寿命、增加新的用途或者提高使用效率之类;而前者则是维持、修复原本寿命、用途、效率等。
您说的“劳务外包”,可能属于一个笼统的概念,需要转换为税法概念,区分具体情况来讲:
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差额计税、差额开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通常建筑服务虽然差额计税,但是全额开票。
可以的。
如果仔细区分,应当分别属于《技术合同)(开发服务费)、《产权转移书据》(费控系统使用费)、《买卖合同》(扫描仪)。当然,以上各项税率都是万分之三,于印花税税额影响也不大。
可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处并未限制退休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如上所述情形,并未提及税法所列“应税凭证”,不涉及印花税。
不是的,新项目不管外购还是自建都是按全额计税的。
是哪一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对应的合同是否已经履行?
场地租赁涉及租赁合同印花税,其他事项不涉及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