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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既然您提及“代开”、“个人所得税”,那就是自然人吧。既然如此,技术服务、劳务皆适用1%征收率(2023年)。至于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可能预征(也可能不预征,各地不一样);无论是否预征,支付方皆应按20%履行扣缴义务(预征部分可以减除),并且个人次年需要一并进行汇缴(按照综合所得那个税率进行)。
目前尚无延续文件。不过上一次也是到期后第二年3月份才出的延续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比如说,工资10000元,扣个人部分社保2000元,打到银行卡8000元;单位部分社保3000元。就是“应付职工薪酬”一共13000元:工资10000元,社保(单位部分)3000元。这个基数就是10000元(那个2000元可不是没有“实发”啊,发了,员工自己交了社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简单来讲,就是名为“劳务报酬”,实则按照“工资薪金”计税。
至于账务处理,您的思路是对的。(当然,得在管理岗位才计入“管理费用”。)
一、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以上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不必报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不需要进项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所述,“市价为零”的原因进行报废,不属于上述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
另外,这个问题也可以参考一下“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根据 财税(2016 ) 36 号文 附件一 注释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1、国债逆回购业务,是指通过国债回购市场将自己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转融通证券出借属于融资融券收取利息的业务,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3、网下打新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 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四条:(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 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一个人出差费用由不同人支付是什么意思?我理解应该以出差人为报销人,统一进行报销。
需要,而且虽然是免费的,增值税对于提供车辆一方,还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我理解,您得看是什么事项签订的协议。税法上没有最长期限的说法,但民法典对于特殊合同协议中有规定。
比如对于租赁合同,《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您可以根据你签署的协议内容,和律师详细咨询一下。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业务经费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税法上的解释,我理解就是经办某项业务给予的支出总费用的统称,应该包含该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比如人工支出,办公费用支出,也包含招待费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