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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货款全部退还,这确实属于您公司损失。
然而,客户最终并未花钱,却要抵税,这显然不合道理。况且,所谓“发票已经开出,不能红冲”,在税法并无依据。也就是说,既然退还货款,理应红冲。
如果因为前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可将未抵扣部分仍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无须结转。比如前期进项税额100万,销项税额80万,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万
这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还有借方余额20万了。
可以。
无论会计要求还是税法规定,皆应以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既然属于2023年度费用,理应计入2023年度损益。至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相关规定,只要汇算清缴前取得即不影响税前扣除。
对于上述各项而言,高新技术企业并无特殊规定,即执行一般企业规定:
一、五险一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强调的是,“计提”不能税前扣除,必须实际发生或者实际拨付才能税前扣除。
您说的事项没有免征印花税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依价款万分之五计税;且对于公司“车位销售”并无优惠规定。因而需要缴纳印花税。
不需要。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分红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且此优惠政策并不受限于子公司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再反言之,若因子公司享受优惠而母公司无法免税,则此“优惠”即无意义也。
您说的行政账是哪里的概念?
首先和您说一下,没有“扣除额度6000”一说。当然,如果适用年终奖计税政策,就不再扣除了。
您说的情形,从本质上讲,确实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适用年终奖计税政策。但是呢,既然2022年已经离职,系统里恐怕无法按照这个进行申报;就是说,具体操作时,需要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看看还行不行?如果不行,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了。
您不必想得复杂了。比如您是商场,卖一件大衣,您标价1000元,顾客和您“议价”,最后600元成交,您就开600元发票即可。(注:所谓票面体现原价,折扣另一行注明,那是好久好久之前的文件了,那是基于计划经济下,一定要反映1000元定价,才这样开的。现在完全不必如此,实际成交价开票就行。)
只要业务真实、票实完全相符、三流完全一致,上述“纸质发票”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依法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