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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损益”会计科目,核算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科目核算。
“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通俗的讲就是:正常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而当企业的非流动资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如固定资产报废、无形资产注销、意外灾害等使企业的资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等情形,产生的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另外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设置“资产处置损益”会计科目,发生资产处置计入营业外收支科目。
需要 ,营业账薄印花税就是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之和作为计税依据的,财务核算上增加了资本公积,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个税是由个人承担的,如果多扣需要将剩余部分支付个人,少扣的话也应该向个人收取,所以我理解多扣或者少扣金额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最终结平就可以。
股权转让价格应该具有公允性,衡量公允标准就是不能低于净资产价格,所以转让价格不能低于净资产乘以转让的持股比例金额。
该股权转让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或递延纳税政策。
可作为工资薪金核算,并作为三费计提基础。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营业现金比率是指经营现金净流入和投入资源的比值。该指标反映企业销售质量的高低,营业现金利率计算公式:营业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入/营业收入*100%(营业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付票据签票及到期兑付选择的现金流量是什么?——应付票据签票时不产生现金流,兑付时应该属于“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采用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根据应付票据的期初期末金额差额填报在“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行次。
收到应收票据及到期解付的现金流量是什么?——收到应收票据时不产生现金流,解付时应该属于“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采用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根据应收票据的期初期末金额差额填报在“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行次
直接法及间接法分别算完除利润数以外应保持哪个数据是一致的——“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这2个数字,是一致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个人认为,您的情形符合第一条所列“范围”(即使尚不属于“专利”,也可属于“软件著作权”之类),且拥有其“所有权”(是您公司的吧),因此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提示,您可以更正其经营所得汇算申报,选择在综合所得中扣除6万。
经营所得个税是以自然人为纳税人,和原企业是否注销我理解没有直接关系,应该可以更正的,具体操作请您咨询一下税务部门。
您好,
根据中国法律,国际运输增值税可以享受免税。该业务在境外是否可以免税需查阅中国与该国的海运协定、航空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具体税收条约。
以下链接是条约列表和一些快速标注的免税国家/地区。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ommon_list_ssty.html
另外,建议也查阅具体国别条约,以蒙古国为例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3318/content.html
关于工会经费的实体政策,税法层面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工会经费属期,与相应工资薪金属期一致即可——申报2月工会经费,即以2月工资薪金作为基数。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应该是符合视同自产的出口标准的。如果生产企业出口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可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否则出口免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如果不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免税申报,对应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规定计算转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上述情形,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