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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境外人员没有来华”,但您这个情形,恐怕会被视为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研发服务,因此需要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
当出口企业遇到因货物质量问题而无法收到国外客户货款的情况时,税务处理上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如果尚未申请出口退税,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确认收汇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出口企业应确保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如果因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收汇,需要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应的举证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视同收汇处理:如果出口货物由于质量问题不能收汇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视同收汇处理。
提供证明材料:对于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未收汇,企业应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需要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9号公告,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免税政策或采取其他税务处理措施。
其实,税务机关主要监控“虚开发票”。所以,您只要业务真实、票实相符,那税务局问什么,您就答什么就行。不必担心,不考高数、英语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你如果是境内代理人才需要进行作为扣缴义务人进行申报,否则是由境外单位自己申报的。境外单位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如何申报请您咨询申报所在地税务部门为妥。
您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如果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这意味着,如果样品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公司,且样品是无偿提供给境外公司,那么这笔交易可能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如果样品的所有权在研发过程中转移给了境外公司,并且样品是作为无偿赠送,那么这笔交易可能需要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税法规定。
同时,需要考虑,这类样品的数量和市场价值,是否数量较大和具有可计量的市场价格。
您好,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外币货币性项目在期末计提汇兑损益时,需要使用期末汇率。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期末计提汇兑损益的汇率选择,并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因为它可能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税收政策以及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IFRS下也倾向于使用即期(期末)汇率来确认和处理汇兑损益,因为即期汇率能够提供最准确的汇率信息,有助于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这个情况,其实存在不小风险。显然,你的这个账号,只是一个推广作用,您也说了,商户“通过这个账号”(账号只是一个中介、平台)出售自己的首饰,商户直接开票给买家,也就是说,事实上是商家直接向买家销售。那么,这个情况下,全部款项通过您的账户来过渡流水,是有风险的。谨慎起见,建议您先就这种方式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确实,类似这种“线上”方式,制定规章时可以没有单独考虑。这个情况,个人以为,在支付方所在地,或者提供服务方常住地(就是提供服务时),都是可以的。总之,只要业务真实、票实相符,如实申报纳税,那就问题不大。
您好,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产品,完全合法,不涉及处罚
仅需要考虑,是适用视同自产产品正常出口退税,还是走免税出口,不得退税
1. 视同资产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年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⑥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⑦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⑧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⑨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2. 免税出口
如果不符合视同资产的条件,则按免税处理。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即国内采购的商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请参考相似问题
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8154
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公司应该按月足额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之规定。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这个文件,有“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说法。
委托研发,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程序上,研发费用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了“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