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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您公司发放多少年终奖,税务机关无权干涉。也就是说,您可以自行决定,有多少钱是年终奖;只要把握一点即可,一年只能使用一次。据您所述,并无不可——当然,建议还是在发放表格上拆开。
正因为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既然“12月还未消费、未发生实际费用”(当然,“没有收到发票”是对的),也就不能入到12月费用里面。次年实际消费、收到发票时,直接入账即可。
一、2024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新公司,应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我补充一下,这个“五年”是最迟时点,比如章程规定两年,那就要两年内缴足。
而对于存量公司而言,则会设置一个“过渡期”,具体期限后续会有文件明确。
二、关于责任,给您列一下条款:
第四十九条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说明一下:(假设有甲、乙两名股东)
(一)甲股东未足额出资,不仅补足;若因此导致公司损失,也要赔偿。
(二)乙股东未足额出资,甲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大了,不仅限于本股东应出资额,还包括其他股东未出资额和公司损失。
这是两个环节,两个业务。我写一下分录,您就明白了。
借:银行存款(收取存储费)
贷:其他业务收入(存储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承租租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第三方租赁仓库)
另外,租赁合同、仓储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
是的,对外赠送属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情形,取得赠送的资产再赠送也需要视同销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23年度“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这属于销售费用,如果跨年,可以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相关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如上所述,既然2023年补充协议,则相当于新的应税行为发生于2023年,于2023年进行补税或者退税处理即可。
这个情况,双方属于销售不同货物、服务,按照总额法分别开票处理比较恰当。您公司分录应为:
借:制造费用等(电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
银行存款
一、没有金额要求,只要符合市场公允原则即可。(但您的情形,几个月降低差不多一半,最好做应对税务机关询问理由的准备。)
二、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我先写一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借或贷:资产处置损益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如上分录,增值税按照1%计算;资产处置损益并入利润,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无需去税务局,自行开具发票即可;另外,过户可能还需要二手车市开票。
在发放的次月进行申报。
只要业务真实发生,而钱收不回来,无需红冲普票。这种情况下,应当作为债权损失处理。税前扣除方面,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办理。
无法收回款项,可以做资产损失处理。税前扣除,需要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 第 2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