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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是这样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条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当地外汇主管部门沟通一下。
水管道疏通费可以开具其他生活服务税目的发票,税率6%
按照您的描述,事实上第2个与第1个是一样的。因为您说了,额度是固定的(1000元),而且“报销的用车发票不一定是商业目的”,这事实上还是工资组成部分(车补)——而要求提供发票,其实没有必要(办公费用实报实销,关键在于一个“实”字)。如您所述,“如果可以区分私人和商业目的,是否商业出行可以走报销,私人部分还是应该作为工资扣税(当然,既然公务部分据实报销了,私人部分就不能免税了)”,这样是可以的。
总之,上述两种情形(报销1000元),皆作为工资核算即可。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免税交通补贴额度,只将超额部分一并计税即可。
需要。
房产原值的基数,以会计处理为准;显然,厂房门构成厂房组成部分,应当并入房产原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因此,上述情形,既然“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则您公司应当直接作为“劳务费支出”,而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若给职工报销或者缴纳采暖费用,显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核算。若为办公取暖,则作为办公费用即可(当然,作为职工福利费并非不可——只是因为职工福利受到比例限制,可以不必入此科目)。
其实,可以分别计算上述指标(利润、收入、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费用)变动数,从各变动数大小可知影响大小。
比如:
利润下降了1000万元:收入减少300万元,材料成本增加400万元、人工成本增加200万元、费用增加100万元。那么,材料成本增加则是导致利润下降影响最大的原因。
需要。
如上所述,既然“对境内子公司高管缴纳意外险”,则此业务不能算是“完全在境外发生”,因而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目前税收政策看一方面需要证明是真实合理支出,另一方面还有还需要有合规的票据,目前虽然对方联系不上,但不属于2018年28号公告第十四条明确可以其他证明资料替代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我理解还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押金不能退回也是需要有明确的原因,如果是你们违约可以税前扣除,但如果是对方原因作为资产损失扣除,需要有诉讼、法院判决、不能执行等法律文书才可以税前扣除。
对于上述情况,并无专门税收优惠文件,因而需要依照“营业账簿”一般政策要求,缴纳印花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有一点需要和您说明:“当时开具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个因素与现在销售适用税率是没有关系的。
也就是说,对于这个问题,就是一个简单的“销售设备”的问题,适用13%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这个文件规定目前是有效的。您说的消息我并没有听说。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