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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是增值税的概念,该小规模是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还是个税纳税人(个独,个体户等)呢?
如果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否满足小微的条件呢?如果满足小微,税负为5%,否则为25%税率。
发票开具,最关键的,乃是业务真实。
打个比方,您公司买了一批衣服(必须确实买了),尚未取得发票或者无法取得发票(对方小商小贩,收钱就找不着人了)。然后您把这批真实购买的衣服销售出去了,可以并且应当据实给您的客户开具发票,这是没有问题的。
当然,鉴于没有进项发票,税务机关可能会进行“涉嫌虚开”调查。只要您没有虚开,业务真实,那也不怕查的。
可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但既然支付给第三方,而非放款银行,那就是真的“保证”,而非所谓“保证”,所以最好另设一个明细科目,比如“担保费”之类。
借:财务费用-担保费(贷款保证费)
贷:银行存款
关键不在于“房地产公司”,也不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也不在于“工程款”。关键在于这个发票是否真实,是不是虚开发票?实务工作中经常有这个情况,一个自然人,开了3000万建筑发票过来。这儿不用找“相关文件及法规”,这是拿税务人员当3岁小孩吧?
答案很简单:可以列支,但必须真实。
我们来看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二、(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来看,个人认为:
一、房产税方面,应以“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算;但若不办理或者无需办理相关证件,则应以实际转移(次月)为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应以土地证书、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签订(皆为次月)孰早原则确定征税起始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其实,以上说的乃是“三流一致”原则,即:实际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并直接收款,服务方、开票方、收款方必须完全一致。
既然乃是“委托开发”,可以按照“技术服务”开票;当然,“销售无形资产”也是适用6%税率,区别不大。但是,如您所述,既然进行二次开发,那无论取得哪种发票,都要计入“研发支出”这个科目;研发完成,既然“是和硬件一起销售”,那只能一并结转“库存商品”,按照“销售货物”(13%)税率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没有明白您的意思呀?您具体描述一下,“各个公司通过个体工商户支付管理费”是什么意思?
严格来讲,这属于一项职工福利,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个人所得税可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也就是说,如果烟厂排放上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则需要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综上所述,个人以为:“实事求是”即可。
一、如上所述“进项免税发票”,即使不作进项税额抵扣,也须入账、税前扣除;所以应当及时进行“入账标识”。
二、发票红冲,须有法定事由,比如退货,不能因为“有些供应商要求红冲”就红冲。那么,既然发生退货等法定事由,理由确认开具红字信息并红冲发票。我理解您的心情;但无论税务角度,还是企业角度,规范管理都是理所当然之事。
三、据上分析,对于购买行为并到得数电发票,及时入账标识是应当的。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根据套期准则第四条规定,对于满足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规定条件和满足套期关系评估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才可以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1. 您司为管理外汇风险所采取的上述外汇风险管理活动满足准则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规定条件。
根据准则第五条套期工具的定义,远期结售汇业务中签订的外币远期合同可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根据准则第九条被套期项目的定义,出口业务中,企业已向外商出口,约定销售后从外商处收取固定外币金额的货款,则该外币计价的应收账款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实务中,企业往往并不根据单笔进出口合同来逐笔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而是根据总的信用风险敞口的一定比例进行综合管理的,比如您司根据应收外币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购买外汇远期。
2. 如果您司外汇套期满足套期关系规定的评估条件,则可以指定为套期会计。
根据准则第十五条规定,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账务处理,还应同时满足三个规定条件,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核算。主要是套期关系要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如果您司签订的外汇远期合同,其实质上是在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当天即锁定了未来交割日的交割汇率,从而抵销了以外币计价的应收账款公允价值的变动风险,或者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则是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的,可以指定为套期会计。
如果达不到预期抵销外币应收账款余额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则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不能指定为套期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