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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
一、如果上述补贴,并非“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则不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则缴纳增值税。如此,在未开票(电力销售理应开具发票)、未收款情形下,应于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或者电力销售之孰先者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相关规定,垃圾处理未产生货物或者产生货物归于受托方,则为“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若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
对于上述劳务或者服务而言,在未开票(劳务服务完成理应开票)、未收款之前提下,应以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或者劳务服务完成之孰先者,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住宿费原本就不是“不得抵扣项目”,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也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之后得以抵扣。因此,上述住宿费须取得公司抬头增值税专用发票,机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当然,取得公司抬头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自可依法抵扣。
一、员工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二、发放工资冲之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收款
关于劳务派遣,建议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也就是说,如果向劳务公司支付,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如果直接向员工支付,按照工资项目核算即可,自然不用发票。
在新收入准则中还是有预收账款这个科目的,因为新收入准则中并没有取消预收账款会计科目,而是新增了和预收账款相似的一个“合同负债”会计科目。
合同负债指的就是一家企业在收到了客户的对价时,需要向客户转移货物的义务。比如该企业在发生转移货物异物之前就已经收到了相应的款项。
预收账款指的就是一家企业,已经从买方中收到了部分款项或者买方支付的定金。买方会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或者买卖合同提前支付部分款项,在企业收到了买方支付的预付款后,需要在商品或者服务销售时进行冲减。
不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明确了可以加计扣除各项:
一、人员人工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显然,上述“工程费用”并非范围之中任何一项,因而不能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如果不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需要代扣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所以如果其提供服务发生在境内需要代扣所得税,如果发生在国外不需要代扣所得税。
您说的是代持股还原个税问题,不能适用您说的文件。该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统一规定,厦门税务有一个关于此问题的一个对提案的答复,发给您做一个参考。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降低厦门股权代持关系下实际出资人双重税负的提案》(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答复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转让股权和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明确了行政管理的方式是要求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仅说明人民法院认可代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规范的是代持当事人内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股东出资规定的调整或变化。”
关于隐名股东纳税义务的认定:
1.隐名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九种所得,显名股东将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隐名股东(自然人),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2.隐名股东为企业的情形。《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列明了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据此,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取得基于代持合同关系产生的所得,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已经发送至您邮箱,请查收。
母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涉及印花税。也就是说,这其实属于一种“视同销售”行为;除了契税有免税优惠外,其他各税都要依据公允原则计税。
首先,二者不是一种分类标准下的组织类型: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为兄弟;个体工商户的兄弟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
大致而言(若要细讲,须要小半本税法书了):
一、增值税方面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而个体工商户可能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即可。
二、所得税方面
个体工商户涉及个人所得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则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伙企业,也可能是个体工商户,分别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三、至于其他税种,基本没有区别了。
举例来讲:维修就是“生病治疗”;维保就是“无病保健”。
如您所述,“刷漆保养”,可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