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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列一下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个情况,对于甲公司是没有风险的;即使收到了也不用交企业所得税,更别说没有收到了。
对于丙公司而言,需要注意一下这个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丙公司的想法,我是知道的:投资500万,乙公司未分配利润自己享有300万,那股权转让所得至少300万才公允,并且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如果分了,分的时候免税,那股权转让所得也不用体现这部分了。这个想法是没有问题的,真这么做也是一种筹划方式。
关键在于,这样是不是算“真做了”呢?上面文件说了,不得扣除“可能分配”金额。这算是分了,还是可能分了呢?建议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这个政策,以防风险。
严格来讲,预付款开具发票是不恰当的。一般而言,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显然,此时并不应当开具发票。当然,会计分录本身没错;但错在发票开具这件事上。
这个发票肯定是不对的。
先退一步讲,即使这些宣传物料由此店设计,那也是“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与生活服务同一层次之大类,对应乃是“现代服务”),而非“*生活服务*图文设计”。
况且,如果对方并未进行内容、形式等方面设计,而只是进行制作,那原本就是加工劳务(13%税率)了。
免费赠送给客户的样品,不论是否有通关单据均要视同内销处理
其实,“无法单独计价……变卖”,这是一个“伪命题”。既然“无法单独计价”,变卖时如何定价呢?卖1元,还是卖1亿呢?所以,您既然将这部分变卖,所谓“无法单独计价”是不成立的。如果您一定说,我就是不知道,那只能建议您去找个评估公司了。
这一点说清楚了,则对于原资产(替换)、变卖部分分别账务处理即可:
一、原固定资产新增
借:固定资产(新增部分)
贷:银行存款、工程物资、原材料等
二、变卖部分
借: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替换部分)
贷:固定资产(替换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产处置损益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认为,客户没有真的“捡”到钱,而是因其购买行为,而获得的附加利益,即购买打折;归根结底,还是购买商品时少花了钱,而未取得所得。因此,客户无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此红包费用,严格来讲,属于您公司销售折让;您公司可就实收金额开具发票,或就原金额开票,然后红冲之。
“500万以下一次扣除”政策已经延续至2027年底。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至于“高企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100%加计扣除”,已经执行到期,2023年没有延续。
一、您公司并无代扣代缴印花税之义务,这一点毋庸置疑。
二、非居民企业有缴纳印花税之义务。当然,无论其是否免税,与您公司并无影响。
其实,这儿用个往来科目过渡一下即可,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皆可,不必过于纠结具体哪个,没有多少区别。
借: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代收代付的快递费用属于服务贸易性质的收付汇,不会影响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平衡。如果实际收入超出实际支付的运费,差额部分应计入收入。代垫运费不是自己开的发票,是由收取费用的一方开发票,你们只是垫付资金所以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税〔2015〕72号)第八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因此,上述招用的退休人员、实习生,都属于在职职工;当然,若属于非全日制员工,可参考上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的规定执行。至于劳务派遣人员,则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公司向地震灾区职工赠送物资属于公益捐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