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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也就是说,您公司拥有上述土地的法定使用权(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相当于其他资产的“所有权”),则您公司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如果您公司承租上述土地,则由出租方缴纳。
这儿的概念必须要明确:也就是说,如果“替”另外一个公司购买,那么“卖化肥的”就应当直接对着“另外一个公司”开票。但现在的情形是,“卖化肥的”把票开给您公司了,而您公司又作为“库存商品”(这是对的),则此业务就是“购销”。
一、购入化肥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二、销售化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四、归还供应商(卖化肥的)货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以上就是完整、标准会计分录流程。
关于红冲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的附件中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至于作废,符合条件直接作废即可;不需要申请。如果内部管理需要,则自行制定即可。
您为什么收“其他餐厅”的钱呢?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因为属于“法人税制”,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所以应当并入总公司一并计算。
二、增值税方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各暂行条例皆有在房产、土地所在地纳税的规定。
四、其他税种,大致也是规定就是纳税。
应当在内蒙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这样是不准确的。
其实这一方面,税法与会计大致上没有差异。原本就不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结转收入”(这成了“收付实现制”),而是应当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至于后续收不到了,再确认损失,结转营业外支出(会计上可以先行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建造合同准则、企业所得税法也有类似描述。
我明白您的疑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一、(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也就是说,印花税可以分税目确定纳税期限;但同一税目无法分别确定。
其实呢,也不用理解得这么绝对。比如之前投了50万,如果有到期债务,那也得先还人家;如果没有到期债务,可以先买材料、发工资啥的,但如果债务到期了,还要筹集资金来偿债。
当然,现在公司既然破产,就是不再经营,股东就要把“认而未缴”的钱拿来偿债了。
可以考虑改变身份,成为股东,一部分以股息红利形式取得,税率固定20%降低税负。另外可以测算拆分一部分收入作为奖金发放,享受一次性奖金政策。第三可以增加保险和公积金参保比例,购买商业健康险等增加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合规纳税是首选。
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深加工,可以加计抵扣,具体可参考:
1、取得9%的农产品专票:购进农产品,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9%)作为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在生产领用当期,可以加计抵扣1%。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您说的这个虽然叫广告收入,但对于物业公司是出租了电梯或者伸缩门的位置给其他人做广告适用,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讲属于不动产出租(电梯和伸缩门都是固定在建筑物上,按不动产对待),不动产出租 一般计税办法税率是9% 简易计税办法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