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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偿、无条件赠送,则无需事先入账,待抵减时,直接依照抵减后实际付款确认相应成本费用即可。
若有条件赠送,比如之前购买10万元的商品,赠送积分且于下次购买可抵1000元;则之前所付10万元,确认商品成本99000元,而此1000元作为“预付账款”,于下次购买时冲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即月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如上所述,其实适用税率表是一样的,区别在于费用扣除:工资薪金则减除5000元,劳务报酬则减除20%,以此来看,若支付9万元,适用劳务报酬可减除费用较多,最终税负也是较低。
目前尚无“往甘肃捐赠”相关税收政策发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可查询《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选择或者添加铝、铁、不锈钢等项目;若需要体现“废旧”性质,可于备注注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按“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
相关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关于“体检”福利费,咱们先来看个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号)
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
(一)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对职工出现特定情形的补偿性福利。
(二)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等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性福利。
(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
这样来看,第1项“职业健康体检”属于职工福利(我理解,这属于一般性、普遍性体检;若为特殊行业、特殊工种之专业体检,作为劳动保护费用也可以),第2项可以并入“管理费用-招聘费”。至于第3项,可以并入“销售费用-促销费”。
您的描述似乎有矛盾吧?乙公司“将100万元款项支付给甲公司”,怎么又“乙公司开具什么发票给甲公司”?好像应当是乙公司取得这个发票才对吧?
这样理当转回、抵扣。因为之前因为“免税”而不得抵扣;此时“按照内销征税”,则原先不得抵扣情形(免税项目)已经不存在,自然又符合抵扣条件了,所以可以继续抵扣。
这属于企业重组形式中的股权收购。参考“财税[2009]59号”文件相关定义: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关于开票项目,既然“实际业务为会议用宣传物料制作”,那么“广告代理服务*物料制作费”大致可以。关于票面征收率1%,如果对方(开票方)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目前执行1%优惠政策,那这个票面征收率1%也是对的。
答复:
1、与A之间的交易,按13%缴纳增值税;
2、与B之间的交易,出口维修的海关税费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3、B公司提供的修理交易发生在中国境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需要。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当然,也有一个特殊情形。根据“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注,关于“企业集团”的认定,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进行了相应答复(2021-04-29):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