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号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所有单位都应该建立电子凭证档案保管工作,包含分公司和总公司。
我理解您说总公司业务比较复杂,暂时无法电子化,可能说的是更高一级的管理方式,是全部会计档案电子话吧?按照上述文件,并没有要求全部会计档案电子化,只是取得的电子凭证做好档案保管就可以,所以总公司可就收到的包含例如电子发票,电子客票行程单等电子凭证进行电子档案保管就可以,这个应该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不可以的,不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属于负担他人税费支出。取得完税凭证是出租方自然人抬头。
如果想企业负担且在税前扣除,可以通过测算将税费加到租金中,以租金发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这种思路,在现行税法征管体制下恐怕无法实现。比如,您第一次12月份发这5000元的时候,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需要在发放时就把税给扣下,并在1月15日内申报缴纳;而无法延迟至次年3月一并申报。
我们可以再反过来理解一下:如果这样可以的话,那我们按照这种操作方式,只是调整一下金额、时间。比如某老总,年终奖100万,当年发了99万,那就先不交税;约定100年后再发剩下的1万,然后一次计税。显然这样就不行了。虽然这个例子极端,但1万与100万,3个月与100年,只是量的不同,本质是一样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产权(股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自然人没有特殊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六税二费”(含“证券交易”之外印花税)减半征收优惠。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此项优惠。
三、自然人股权转让,没有递延纳税政策。
这属于甲供材,法律并不禁止。但是,作为建设方,既然就材料部分已经取得发票,当然不能将其并入施工价款重复取得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定义,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处置固定资产,与入账时所入贷方科目没有关系。从其会计分录可以看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您好,14万美元的开发费用对外支付时需要付汇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另外,还需要判断开发费是否与进口货物相关,且构成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先决条件。如果成立的话,开发费还需要在支付后向海关申报特许权使用费补交进口关税。
您好,建议采用 1090601030000000000 楼宇控制系统。
一、可以买价,因为“买价”本身就是“市场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既然“购买”,则本公司并不“生产、销售”,依照顺序,就是“其他纳税人”售价,即您公司“买价”。)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企业所得税规定与之类似,规定了“公允价格”,其实就是正常市场价,也就是“买价”。
二、严格来讲,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乃是受赠者本人,应当据实申报。
鉴于实务中的“偶然所得”纳税人的人数众多且身份信息不容易取得的实际情况,扣缴义务人可以去税务大厅开通偶然所得的“汇总申报”,然后通过“汇总申报”的形式直接申报偶然所得的金额以及扣缴的税额,就不需要个人的身份信息了。
可以。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既然“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则其利息即为“借款利息”,属于上述扣除范围。
您好,这种情况属于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三方贸易,对出口退税以及外汇核查不构成影响,办理过程也和正常的出口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