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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一下会计分录。假如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尚未确定用途,因而作了“抵扣勾选”。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用于招待部分,不得抵扣,须作转出。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送礼部分,视同销售。
借: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必须先要明确一点: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法人,不能任意转移资金。
比较正常的,就是分红,但既然亏损,这自然不成。如果注销子公司,最后剩余财产自然也是归于母公司。确实处于正常经营活动,因双方之间经济活动往来,也可转移资金,但必须正常且基于市场原则,不能涉嫌逃税或者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企业方(支付方)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我举个例子,您就明白了。
既然“多缴印花税”(比如3000元),那肯定是“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借方余额3000元,也就是说,“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贷方发生额(计提)小于“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借方发生额(实交)3000元。
那么,比如今年发生了房产税欠税5000元,那就是“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贷方余额5000元。抵顶之后,实交2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3000
银行存款 2000
这样,各科目就都平了。
可以报废。若真的报废(而不是销售——无论金额高低),比如说自己扔到垃圾堆里,则结转营业外支出即可,无需纳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关于工资与福利的区分,我觉得这个文件很有借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简单来讲,每月相对固定发放,就是工资;反之,不确定的算是福利。如上所述,第1项属于福利;后面3项如果月度、相对稳定发放(即使“餐费补贴”,关键在于“补贴”二字,而非“餐”字),可视为工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是的。若无其他情节,则依如下条款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一个月干相同的活”,则“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一、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若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确实会和社保产生关联。
三、若转给包工头个人,且您公司只与包工头签订协议,发生法律关系,则属于您公司与包工头之间经营活动,无须申报代扣代缴包工头之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而由其自行申报。
增值税方面,按照(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乘以税率(13%)计算销项税额。
消费税方面,目前金银(含铂金)首饰、钻石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按照上述商品之(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乘以税率(5%)计算应纳税额。
首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是据实。也就是说,第一步,必须要查明事实。即使“盘盈盘亏”,原则上也应当知道,是真的“盘盈盘亏”了,还是当时入账就是错的,还是后期换了?
当然,如果你们单位内部管理不太严的话,一台电脑现在也不值多少钱了,不调整其实也行的。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从实体上:
一、如果11月及以前购入上述固定资产,可于本年一次扣除;
二、如果12月购入上述固定资产,则应于次年一次扣除。
从程序上:
无论何时扣除,皆应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