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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电商”、“线上”,只是一种方式。关于收入确认时点,没有特殊之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般而言,发货时即可确认收入。
您好,请参见类似问题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9575
A公司
借:银行存款 1
贷:投资收益 1
长期股权投资 0(这一条可以不写,这是为了能让您容易明白)
C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贷:银行存款 1元
答复: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行为本身不属于应税行为,不涉及代扣代缴业务。对外直接投资需要在商务部门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税务部门并无资料提供要求。
答复:
1、以未分配利润转赠资本,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2、个人转让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3、股权的计税基础,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您少了材料,这是损失,自然不用纳税。
您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相关规定,直接申报损失税前扣除,并将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留存备查即可。
首先,给您写一个税法条款(对于本题非常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基于此,给您写一下分录吧。
借:应收账款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500万
坏账准备 500万
需要注意的是,“坏账准备 500万”只是冲抵“应收账款 1000万”,使之与“历史成本”相符,此坏账并未计提计入您的损益,没有减少您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认可的历史成本就是500万。
也就是说:
一、债权转让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开具发票。
二、以上收购债权之行为,不涉及税。
首先,给您看一下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也就是说:
一、计算经营所得,扣除6万元的前提,是“没有综合所得”。只要有“综合所得”,无论金额多少,则不能扣除。
二、6万元优先从“综合所得”计税扣除,不能自行选择“综合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三、针对您的情形,既然一个月工资才“一千多块钱”,可以考虑让“其他单位”将这个钱打到个体户账户,并且明确“个体户”为“其他单位”提供相应服务,这样可以解决扣除6万元不足的问题。
显然,这个业务,属于“加工劳务”,应当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相关规定,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至于“无加工经营范围”,并不影响开具发票(当然,该办的资质还是要办,只是开票无影响),业务真实即可。
(注:如果A公司与B公司直接签订《加工合同》,B公司就加工过程及结果直接向A公司负责,则您公司乃是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则适用6%税率。不过,按照您的描述,似乎不是这样。)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
从上面来看,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
一、这属于其他收入,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如果“没钱交”,则形成欠税;一并参与清算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请问,这些“观赏树”是植于地上,还是植在可移动的盆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