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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抵消分录,其实包含两个部分:
一、购销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固定资产(就是毛利部分)
二、折旧
借:固定资产(毛利部分所提折旧)
贷:相关成本费用(视折旧用途而定)
基于“一方做收入,一方做费用”,则直接抵消即可。
当然,“买卖商品”而“一方做收入,一方做费用”,可能这个账务处理有所欠缺吧:一方做收入没问题,另一方应当作为资产(存货)才对——除非已经消耗掉、费用化了。
这个情况,首先在税法方面,其实是允许的。给您参考两个资料,可以说明这个道理。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然,您的这个情况,还是建议最好取得相关证明,以避免事后再有争议。
事实上,相关文件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三、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动物园拿到了科技厅给的“科普示范基地证书”,是否动物园就是科普单位?或者说,动物园是否真的在开展科普活动呢?这个事情,有必要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比较妥当。
所谓“对方无法开发票”,其实更多时候是付款方接受了“对方无法开发票”,而不是真的“对方无法开发票”。简单来讲,如果说“对方无法开发票”,付款方“就无法支付款项”,那对方一定能够拿来发票的。这个情况,如果只是出个收据,如果是自然人的话,那就分两天结算吧。每次不超过500元才行。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可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如上所述,“判的赔偿工资”,那也是工资,自然可以纳入研发费用。
您是说境外旅游吧,那可以的。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明白您的意思,但您的理解是错误的。扣除是可以扣除,但仍要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即追溯扣除于2021年度(调整2021年度申报数据)。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我反复思索这个问题,感觉这是一个税法也没有考虑到的问题。租赁(服务)过程中涉及货物(柴油),貌似混合销售。然而,如果您公司乃是生产或者商贸企业,则一并开具销售(柴油)发票,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事实上,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租赁服务与销售柴油分别开票。但是,这儿又出现另外一个问题:一般情况下,无资质不影响开票;但这儿恰好又特殊了——柴油属于成品油,必须开通成品油模块才可以。
我也只能给您作这些分析,如上所述,税法可能对此都没有考虑到,只能建议您直接找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解决了。
是的,可以再盖一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这两个问题,其实一个原则,就是应当按照属期原则处理。比如说,11月申报表,就是指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1月”的税款,而实际缴纳金额,也是指实际缴纳的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1月”的税款。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