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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乃是实报实销,并非个人取得所得,无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既然如此,则报销之时,需要取得公司抬头发票。这种情况之下,企业所得税也是可以如实税前扣除的。
网上很多人说不用交,我谈谈我的看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一、 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
因此,个人认为,上述“履带式推土机”属于专用作业车,应当缴纳车船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事实上,您要代扣代缴人家的税,就是少给人家的钱,估计人家就不让您走了。我是说,购买奖杯本身不用代扣代缴人家的税。但是呢,你报关入境时,这个就需要交税了;入关时可能要涉及增值税、关税这些。
明白您的意思,既然“折扣券”可以在未来提货时限额使用,那其实就相当于一种预收款了。因此,在发放“折扣券”时,会计上会做冲减收入的处理,这样处理是完全正确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能够认可这种冲减收入处理的。无需调整。
按照税法定义,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如上所述,既然您公司“提供材料和人工”,加工后“直接发货给国内客户”,则事实上就是一项正常的生产销售行为;只不过付款时由别人(其他不重要)代付了。您如实开具销售货物发票,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即可。
借:应收账款-关联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之前没有计提坏账准备,那么可以直接确认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税务处理方面,如果超过了三年,公司可以出具一个内部说明,那就不用纳税调整了(即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并未超过三年,并且只是“不方便再联系到。就单纯的决定应收账款不要了”那这个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就要纳税调增;不过呢,您可等到三年之后,再予以调减。
如果属于单人宿舍,确实应当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公共宿舍,一并支付租金,我认为可以不用计算。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确实已经购进,而尚未取得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确定其数量、金额之依据,理应暂估成本。税务处理方面,可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之原则: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其实,你实际卖多少钱,税务机关是无权干涉的。税务机关只是说,你在算税的时候,不能算得低了,要按照税法规定来算。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至于是否“签补充协议按市场公允价格交易”,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决定。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需要注意的是,若只是计提而尚未实际发生,则不得税前扣除;必须实际发生相关费用支出才可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相关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我查了一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您所说项目,应当符合目录规定范围,可以享受税法规定优惠政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位于西部地区,也可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