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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开具范围,乃是经营活动,也即“增值税应税项目”。这在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扣除文件中皆有明确。
二、如上所述,您公司收了人家10万元,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给他们了吗?没有。
因此,上述情形,不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注: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对于此业务而言,其他外部凭证即为“收款凭证”。对方以“收款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附以相应协议、计算依据(损失计算单、定损单之类)、付款单据等,即可入账、扣除。
显然不合理,对方想自己少交税,这样您就少抵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后经其后两次调整,目前17%税率降为13%。也就是说,动产租赁必须按照13%税率开票计税才可以。
请您补充一下,法律形式上,是A公司持有“标的公司(我们按“甲公司”称呼吧)”股权,还是B公司?
许多人把“代理”和“购销”混淆了。但是,您的处理非常正确。
其实,所谓“代理”,关键是不要混淆真正的销售方、购买方、中间方;您的处理完全正确。
补几个类似(关于“代理”)的政策或者说是定义吧: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道理都是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人增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关于其使用审批,并无特别要求;企业内部自行决定授权即可。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转用企业会计准则,上述基金相应转为职工福利、盈余公积等即可。
如您所述,本身没有税务风险;或者说,您的上述处理是正确的。
确实,既然属于“外部供应商”,自然不能发放类似于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组成部分的那种“年终奖”。此处之“年终奖”,不过相当于建筑企业“文明奖”、“优秀奖”之类;只是一个名目,本质上就是劳务费。那么,既然“供应商把年终奖开在了劳务发票里”,那就是对的。至于单独附个明细作为说明,自然也是“锦上添花”之举,并非“画蛇添足”也。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留存备查: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关于会计资料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含用作会计原始凭证的完税凭证) 30年
(二)记账凭证 30年
二、涉税凭证(不含用于会计原始凭证的部分,若用作“原始凭证”,则执行上述30年规定)
(三)单独装订、未用作原始凭证的发票抵扣联 10年
(四)已经开具、单独装订、未用作原始凭证的发票存根联 5年
(五)发票登记簿 5年
(六)出口凭证(不含用于会计原始凭证的部分)10年
(七)未用作会计原始凭证的完税凭证 10年
(八)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含用于会计原始凭证的部分)10年
三、会计账簿
(一)总账 30年
(二)明细账 30年
(三)日记账 30年
(四)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五)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四、财务会计报告
(一)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0年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五、其他会计以及涉税相关资料
(一)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
(二)银行对账单 10年
(三)纳税申报表 10年
(四)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五)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六)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七)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相关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另外,
可以参考一下上海市财政局的一个答复。
企业注销会计档案应如何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请根据以上规定,做好注销企业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因此,个人认为,企业注销、关闭后,其档案应当移交股东或者档案馆按照上述期限保管。
显然,这些农民并非“经营”(要有投资,成本、费用,甚至要雇人,最后赚取利润),而是以自己的“劳动”换取报酬,因此,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定义,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而经营所得是指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所得。
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税前扣除凭证:
一般情况就是发票;如果对方不是经营者,可以是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如果属于内部业务,比如发工资,那就是工资表;计提折旧,则可自制单据。
二、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
这主要就是相关的合同协议、计算依据、付款单据等。如果涉及货物,自然还有物流单据、入库出库单据之类。
您好,香港法律与大陆法律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香港注册代理和公司秘书获得专业的信息。以下信息仅供参考:香港的审计称为核数。香港《公司条例》规定,所有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需注册会计师审核,以便公司各股东于每年股东大会阅览。此外,香港税务局也要求有限公司随报表附上已审核的财务报告以做评税之用。和股东身份应该没有关系,可能与是否开立银行账户有关。
按照您的描述,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6602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当然,如果上述测试乃是销售之必要程序,作为销售费用也是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