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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务处理方面,是否计价,如何计价,可以自行决定。
二、税务处理方面,需要依照市场公允价格作为计税基础。
三、开票方面,转让方据实给受让方开票即可。比如,销售机器设备,按照13%(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没有太多特殊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相关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简单来讲,如果11月时,你们公司已经实际控制或者占用这个车辆,那11月可以入账的。
我看了一下,前面您问过一个关于企业合并的问题。其实,这儿和那个问题中的“吸收合并”类似。简单来讲,账面可以直接合并;税务方面,留抵税额可以继续抵扣,企业合并(整体收购)不会涉及资产转移环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可以限额弥补亏损。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对方提供技术服务,最终以图纸的形式交付,这个应该按技术服务合同缴纳印花税。
首先,股权转让并非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不涉及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境内、境外所得)。也就是说,这个“股权”对应企业,如果位于境外,则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收购外国企业股东所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则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大类不正确,属于家用电器,不是金属制品。
目前没有预缴时可以享受六税减半预缴的政策。
企业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1、吸收合并:
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
2、新设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收购企业一般指的购买一个企业的股权,就是收购企业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企业成为被收购企业的股东。
所以这俩个概念是不一样的。
一、计提
借:成本费用 比如100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100万
二、拨交(注意,是一定拨给工会)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对于企业来讲,这样就完成了。
当然,如果上级工会返还本单位工会,或者直接留存未全部上交,也应当由本企业工会建账支出,与企业财务无关。如果本企业财务代管这个(可能您问的就是这个),那就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三、比如返还60万
借:银行存款 60万
贷:其他应付款 60万
四、比如今年花了20万
借:其他应付款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显然,这是代工会进行支出,即使取得专用发票,企业也是不能抵扣的。
这个事情呢,需要区分性质:
如果确实属于工作会议,作为会务费自然合适,相关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但如果就是通俗所称“年会”,也就是说“年终晚会”,那就是属于职工福利,那就不能抵扣;但是呢,如果客户一同参加,又有经营活动成分,这部分则可抵扣。那么,这就需要进行区分了。
事实上,您的描述,在“概念”上,存在一些错误,您得确认一下:
一、“分配前已扣除增值税”,这是什么意思?分红不涉及增值税啊。
二、您说“投资企业是小微企业”,您又说“合伙企业投资”;然而,“合伙企业”根本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怎么是小微企业呢?因此,您所说“合伙企业”,并非法律术语上标准的“合伙企业”,而是通俗所称几个人合伙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您是这个意思吗?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2016年1月29日修订)
第十一条 规定如下: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这儿分为两步:
第一步:以“最近一年”销售收入,来确定比例;
第二步:比例确定之后,以“近三个会计年度”总额来看是否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