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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是指:您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及劳务关系、任命委派关系、亲属关系等。
温馨提示:
1、股权关系要求双方直接或间接持股、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达到25%以上。
2、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及劳务关系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但是持股比例不受25%的限制。
关联关系的具体解释说明
1、控股关联: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融资关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的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生产经营特许权控制关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的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购销、劳务控制关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的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5、任命、委派高管关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家族、亲属关系关联: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上述关系之一。
7、其他关联: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关系。
您说的俩种情形,C与A公司之间不能判定具有关联关系。
您说的分公司非独立核算,那就是不自己设置账务系统核算,就需要将票据统一交给总公司入账。
如果是独立核算,是自己核算然后并表给总公司。
持有期间需要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出售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如果产生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购买房产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财务入账是按照历史成本入账的,虽然现在增值,但不能评估增值来调整账面价值的,所以也不涉及税务问题。
可以房地产公司和供应商签订一个售房协议,地产公司挂一个对供应商的应收款,供应商挂一个对地产的应付款。然后三方签订债权债务抵顶协议。
最好不要签订房屋抵账协议,这样有时会被认为应该办理过户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后再进行第二次抵账,这样税费就比较高了。
结构性存款政策中没有明确结构性存款是否需要缴纳或者按哪个项目缴纳增值税,目前有两种观点发您参考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结构性存款实质上不属于存款,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所以如果结构性存款属于保本型的,那么取得结构性存款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结构性存款属于非保本型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中第四条规定,结构性存款已纳入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受《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额度保障,其本质上就是银行的一种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具体是否需要缴纳建议与当地税局沟通,以税局要求为准
会计核算中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比较合适。
土地价值分摊采用合理方式就可以,比如可以按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
房产税出租部分从取得房租收入或者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缴纳,自用部分从建成次月也就是12月开始缴纳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参考以下情况:
1、出租房产,为纳税人收讫房租收入或者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
属于劳务中的修理修配。
从内部独立核算的角度来讲,虽然是总公司支付款项并取得发票,但如果确实用于分公司装修,在分公司入账核算才是准确的。
从所得税的角度,如果总分公司是汇总纳税的,在总分公司摊销入账都无所谓,因为最终是汇总一起纳税的。
从增值税的角度,总分公司一般都是独立的纳税人,如果取得专票的话,取得的是总公司抬头,不能在分公司抵扣。
如果您的价格包含了租金和维保服务的收费,不可拆分的情况下,统一按设备租赁开具发票,税率13%。如果可以分别约定,租金按13%开票,维保按6%开票。
不适用的,如果是一般计税方式,就是需要取得增值税进项凭证进行抵扣方式了,不是差额纳税了。
虽然已经付款,显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应该计入付款当期的成本费用的,所以付款取得发票时应该借记预付账款科目,待按权责发生制到达所属期间时再转入成本费用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