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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提前代扣代缴,应于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比如股东大会已经决定某日支付,只是尚未支付)时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一、申报表各期数据,都是延续的;您若不从根上(即2022年9月)修改,恐怕会有预警(或者根本无法提交),而且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建议您从2022年9月的申报表开始修改(其实时间也不太长,就是多改两三期,这样比较妥当)。
二、如您所述,只是误填数字,直接修改即可,不需要提交附加资料。若税务机关要求,最多就是写个说明(就是说清楚当时“误填”了)。
我明白您的意思了。
一般而言,既然“年初一次性预付的软件使用费”,则年初验收一次就可以,没有必要每月验收的。当然,这不属于会计核算范畴的内容——会计核算只是“据实”,而这个“实”是由做这个业务的人来提供的。
如果没有其他信息,按照我上次回复的分录写就好。
您似乎没有说清楚啊?“关系不在公司了”?是说不是公司员工了吗?那怎么还会给他发工资呢?
这个条款,没有作废。我需要为您详细解读一下:
比如,张三给甲公司搞了一项设计,设计费(税前)3000元。
一、甲公司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000-800)*20%=440元
也就是说,在这个环节,是扣除800元的。
二、张三次年3至6月间,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个时候,张三所有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要并在一起,统一计算全年应纳税额,然后减掉已经缴了的,进行多退少补。
在这个环节,就是一概执行20%了,比如上项设计费,张三只能扣除600元,把2400元并到综合所得里。
可以增设“劳务成本”科目。
一、发生相应劳务成本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
二、匹配结转收入、成本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无论交不交社保,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都是无可避免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作为预付账款,分月结转相关费用。
符合资产相关概念,也可确认为无形资产,分期计提“累计摊销”,结转相应费用科目。
如果您采购的服务是按月提供的,可以按月摊销,并对取得的服务进行验收。
对于设备维护保养没有明确规定税率,但电梯维护保养有文件是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纳税的,所以我理解,可以参考这个规定,按维护保养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是6%,小规模 目前是1%。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是6%,小规模征收率是3%。
我理解转让份额是绝对数 ,而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份比重是百分比。
1、个人出售房屋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需要看转让得是住房还是非住房,转让非住房,增值税是5%。
转让住房政策:①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②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房按照差额计税。
2、若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以评估价还是交易价计算?----以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但如果转让价格不公允,偏高或偏低,税局会按公允价格进行调整(您说的评估价,一般属于公允价)
3、转让不动产,个人可以代开专票的。所以公司购入后再转让不能简易计税办法计税(2016年营改增前购入的话可以按简易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