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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与上面您提及情形没有特殊关系;也就是说,公式是一样的:
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您的描述,应当是“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交付利息”,那么这就属于“贷款服务”范畴,应当开具发票。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如果销售其法定不得抵扣(注意:一定是“法定原因”;没有索取专用发票属于企业原因,不是法定原因)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则按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如果不是上述情形,则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3%)来计算其销项税额。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您好,请在课程下面,右下方相关资料板块下载课件。
您说的这种情况,由于合同没有履行 ,给与对方的补偿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对方不缴纳增值税,所以不能开具发票给您,您可以凭对方开具的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工资总额”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 奖金也需要作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
有,请留邮箱。
有没有进项发票并不是关键,营业执照有没有也不是关键(当然,依法该补还是要补),关键在于确实发生了票面所记载的业务。
您可以参考一下2021年07月02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相关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关于普通发票丢失,给您参考两个答复吧。
1、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2020-01-19):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重庆市税务局答复(2019-10-12):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开票方将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开给购买方,购买方向税务机关报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凭记账联的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也就是说,您可以向房东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取得发票其他联的复印件,或者房东出具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明,作为入账凭证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上面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将其资金纳入总公司是可以的。但对于子公司来讲,与母公司、集团公司皆为独立法人单位,其资金不应当混淆在一起。
既然成立了“联合工会”,则这个“联合工会”应当作为一个独立于两个公司的主体,否则实务中无法操作。既然如此,对于两个公司而言,将工会经费拨付到“联合工会”这个单位,则两个公司的这项业务就已经完成了。至于“联合工会”再组织活动或者购买物品,则属于“联合工会”的支出项目,其支出也与两个公司没有关系。
如果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而结汇(收到银行存款),则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归集范围。
本项目可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分析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