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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您写一下会计分录吧。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如果亏了,就在借方)
股权转让本身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发票;但需要合同协议、银行单据等作为入账凭证(这些您应当会有的)。
至于如何花这个钱,属于公司自己的权利,税务机关无权干涉。当然,如果有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答复:疏干水属于部分西部大开发省份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内容,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给予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2号)第四条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只要不是用于免税,简易计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就可以抵扣。
显然,我估计这个水电相关设备(比如电表),肯定是以甲公司名义办理。况且,如您所述,“把收来的水电费转交给甲公司,甲公司统一对外交水电费”。那么,如果您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加价,那么是可以作为“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的。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房屋改造一般不作为安全费用处理。其会计分录如下:
(一)转入改造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二)改造过程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工程物资、应付职工薪酬等
(三)改造完成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然后重新计算、计提折旧即可。
您说的情况,应当是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编报时会计入到未分配利润科目,在合并报表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科目抵消分录来体现。
可以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您公司自建上述设备,且2022 年 11 月 15 日完成竣工结算,因此符合优惠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
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这个优惠。
答复: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西部大开发企业不能按15%计算境外税收抵免。
3、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免税收入。
确实,特别纳税调整应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完成,否则加收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即: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1+税率)=29980179.5×(1+6%)=31778990.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