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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需要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银行当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预收款单从会计科目上看 不属于企业的收入 ,但如果是预收款项已经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应该结转收入而未结转,那么企业是存在税收风险的。所以您需要根据实际预收款的情况 ,自己判断是否应该结转收入。
通过往来款项核算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那么您必须在22年前发放 才可以适用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个税是以发放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 您22年12月发放的话,次年1月申报,可以享受 ,但如果22年不发放 ,就无法享受了。
不瞒您说,在这个环节,我支持您的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相关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如上所述,我们反过来看,如果非要说这是销售的话,那么,作为销售的标的物,“货物的所有权”客户得到了吗?显然是没有。
然而,当您拿给客户“试用”的时候,则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客户还要交回(所有权未转移),则应“视同提供租赁服务”;如果客户最终不要交回(所有权实质上转移了;这在合同约定,不在于丢后补偿),则直接“视同销售货物”。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这个不是劳务派遣 ,是劳务外包。也就是对方向你公司提供劳务。
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用工关系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可以看成是用工单位的员工。
对于外包方而言,劳务外包包是分出去的一部分业务,而劳务派遣是自己用工的一种方式。
简单的理解就是100万以下应纳税所得额 税负是2.5%,100-300万之间的税负是5%。
比如您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50万 那么所得税=100*2.5%+50*5%=5万。
一、“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以上二项办理程序各地不同,建议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这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说原本收的就没错,只是政府补贴性质,则计入其他收益;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予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则要看能否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如果说原本多收,或者说是结算(清算)退税,则应当冲减原入科目;比如土地增值税,原本计入税金及附加,现在退税,就要冲减这个科目,从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会增加。
税负,就是税收负担,一般用“税负率”表示。比如说,您本月交了30万增值税,当月销售额1000万,那税负率就是3%;再比如说,本年交了300万企业所得税,本年销售收入假如50000万元,那税负率就是0.6%,就是这个道理。需要注意的是,税负率是结果,是按照税法计算出应纳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值;绝对不是先规定一个税负率,按照这个税负率来计算应该交多少税,绝对不是这样,这就反了。
原则上,纳税调增项目、纳税调减项目,就是对于一项业务,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不同时,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因为记账、制表是按照会计规定),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调整成税法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比如说,会计上取得了10万元国债利息,构成利润;但税法说这个不用交税,所以计税时要减调,这就是纳税调减。再比如,会计上被政府部门罚款3万,作了支出,减少了利润;但是税法说,这个不能扣除,所以计税时要调增,这就是纳税调增。
事实上,纳税调整项目很多,需要用几十页税法书才能说清,这儿肯定无法全部为您列举出来。建议您看一下增值税年度申报表的附表,大多就都有了(当然,附表还有“其他”项)。总之,这需要一个整体学习的过程,不是一个问题能够解决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