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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根本不可能存在“所有税种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概念呀。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乃是“占地面积”;再比如车船税,计税依据乃是车辆数量或者吨位等。
简单来讲,上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概念。
如上所述,两个股东皆未因此项变更,取得任何收入,因而不涉及税费缴纳问题;当然,既然发生变更事项,相应变更登记需要做的。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所签订《借款合同》,需要按照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按照您所述情形,其实属于业务正常情况,本身不会带来税务或者发票方面的问题。开具发票之时,自当以发货(销售)时的实际数量开具;而客户入库时,若有“胀吨”情形发生,自行按照实际数量入库即可(可附以说明)——只要符合现实、常理,税务机关通常不会否认。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可对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在“建筑工程机械”这个大类下面,选择或者添加与上述设备对应项目。
确实如此,所谓“形式发票”,通常是指境外采购才会涉及。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也就是说,境内采购确实需要取得发票。
这个情况,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收到时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而定)
转给供应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而定)
贷:应收票据
如上所述,既有“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的解释”,那这样处理也问题不大。况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于此类共同接受劳务(服务),也有“分割”处理类似政策规定。至于上述结算,只是一种结算方式,本身并不会带来“三流”方面的问题(而且税务相关解释,“代付款”并非不可)。当然,谨慎起见,您也可再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简单说劳务派遣派的是人,劳务外包包的是活,劳务派遣是人派到用人公司后,由用人公司安排其工作内容,而劳务外包是将一项任务工作给到对方,对方自己安排人员完成,最终交付劳动成果。
财务记账上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合规发票,劳务派遣支出计入劳务费科目核算,属于人工费用,劳务外包取得发票一般计入成本或者形成资产的组成部分。
是的,这也属于固定资产;具体而言,这属于“固定资产-构筑物”。
其实,没有“公司注销后应收账款怎样收取”这个问题。公司已经注销了,怎么还能收款呢?其实,公司注销时,如果不能收回,进行债权转移。债权转移需要通过到债务人,这样才能生效。这样,接受转移方可以收到这个债权了。我需要强调一点的是,上述操作,不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比如公司欠了张三的钱,不还张三,却把应收账款转移给公司老板,那肯定不行),也不能损害公司员工以及国家税收利益(道理同上)。
既然乃是“多开”,“实际不应当开”,则对此不应进行账务处理;只把此发票红冲即可。因为涉及跨月,纳税申报时,在6月份应当报上,7月红冲则可减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