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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支付的MBA学费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政策依据:
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九)。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单位为员工报销部分费用,但不能税前扣除,且单位负担部分应作为个税计税基数。
关于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的结合,我们可以参考如下文件: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可以。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其实,这个问题非常简单:1000-900=100
也就是说,您可以直接按照100确认收入,也可以按照“收入1000、折让900”确认(如上所述,1000-900,还是等于100)。所以,您不必纠结,都是一样的。
一、既然“空置”,会计上确实属于管理费用。
二、税法方面,公寓折旧通常不被作为职工福利,而要计算个人所得税(除非单人单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及附加。
股东属于自然人如果无形资产做价高于取得成本涉及个税,股东属于法人如果无形资产做价高于取得成本涉及企业所得税。
这个没有规定啊,奖金或者绩效属于企业自定的行为,是否可以追回肯定和企业自己制定的奖金绩效方案有关,如果违反了您制定的方案,又有明确可以追回条款,那就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号公告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境外银行所在国家如果不是发票管理制度,可以取得其他具有发票性质的凭证税前扣除。
虽然“境外人员没有来华”,但您这个情形,恐怕会被视为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研发服务,因此需要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
当出口企业遇到因货物质量问题而无法收到国外客户货款的情况时,税务处理上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如果尚未申请出口退税,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确认收汇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出口企业应确保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如果因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收汇,需要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应的举证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视同收汇处理:如果出口货物由于质量问题不能收汇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视同收汇处理。
提供证明材料:对于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未收汇,企业应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需要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9号公告,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免税政策或采取其他税务处理措施。
其实,税务机关主要监控“虚开发票”。所以,您只要业务真实、票实相符,那税务局问什么,您就答什么就行。不必担心,不考高数、英语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你如果是境内代理人才需要进行作为扣缴义务人进行申报,否则是由境外单位自己申报的。境外单位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如何申报请您咨询申报所在地税务部门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