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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税法角度来讲,试用也是“使用”,既然已经试用,则可税前扣除。
其实,“开具水电费发票”,即“销售水电”,从行业讲也并非“便民服务”,就是一种销售行为,即“售电”、“售水”。既然“频繁开具”,理应办理“售电”、“售水”相关资质才行。
根据文件,加工并不构成享受简易计税的阻碍因素。另外,做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一般必然会发生打包这个动作的。
2022年3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
注:1、上述所称的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需经商务备案或具备特定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一条。
个人理解,这个不属于生产经营必要支出,计入福利费或者招待费更合适。
不可以啊,既然是管理部门的费用应该通过期间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计入生产成本就不合理了,高估了产生成本。
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吗?上述蔬菜、肉、蛋类、成品面,是外购的吗?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实缴1000万,这是股权原值;卖了10000万,交5万印花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就是:
(10000-1000-5)×20%
如果10000万买的这个人再转让,原值就是10005万,卖了20000万,交10万印花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就是:
(20000-10005-10)×20%
对的,可以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
假设原本市场价1000元。
如果您自己开票,那就是:价970.87、税29.13,合计收款1000元。您的收入是970.87元,交税29.13元。方案是否成功,要基于此比较,否则没有意义。
贸易公司开给客户:价884.96、税115.04,合计1000元。贸易公司这时候自己只剩下884.96元给您了(115.04元要交给税务机关)。
您如果要贸易公司1000元,贸易公司肯定不干;您如果只收884.96元,您也不会同意。
所以,我的观点是,这样其实并没有多少空子可钻。
月销售(建筑服务)额不超过10万元,小规模免征增值税,也不用预缴。超过了全额按照1%预缴。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从资质上讲,这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这个情况,没有明确文件规定。一般情况,这个问题不大;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2020-01-19):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重庆市税务局答复(2019-10-12):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开票方将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开给购买方,购买方向税务机关报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凭记账联的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