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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补充一下,这个“账外”的房产,是怎么来的呢?
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装修费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按照9%来算。因为,您是营改增之后租入的。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的回复,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显然,此处“县(市、区)”中的“市”,是指“县级市”。也就是说,您所说“在同一市但不在同一区”,需要“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入账。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但同时,许多地方都有免税规定,您可向当地了解一下具体标准,同时作免税申报。
三、取暖费不构成社保基数。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是的,需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装修费应当并入“固定资产-房屋”,因而需要一并作为房产税计算基数。
比如说,您公司给对方加工甲产品,收取对方50元;对方给您公司加工乙产品,支付对方100元。这样的话,您公司应当据实给对方开具“加工甲产品 50元”发票,对方需要据实给您公司开具“加工乙产品100元”。至于结算环节,可以对冲后,您公司直接支付对方50元即可。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这要区分具体情况:如果以交易为目的,且有完善、活跃交易市场,可以自由交易,可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打算持有至到期,且可保本,则可作为“债权投资”。如果未打算频繁交易,则可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详细情况您可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第四部分。
事实上,无论有没有发票,当时都应当进行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或者在建工程
贷:预付账款
只不过呢,没有发票不能税前扣除;但账务处理还要据实来做。就是说,税务处理、会计处理要分别适用不同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若属聚餐时所吃大闸蟹,则无须计税;若每个人提走,则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混合销售,是指“货物+服务”;如上所述,即使合同写明备件、修理,那也只是“货物+劳务”,不构成混合销售。以上货物、劳务皆适用13%税率,不可能开具9%税率。
相关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咱们举例来讲吧。
比如原本每台113万,总共339万。假如现在每台价格减少11.3万。
那就开具:数量3台,金额合计-30万,税额合计-3.9万。然后备注销售折让即可。
一、如上所述,A因其贷款服务,而从B购入实物后“赠送”给其客户,乃是经营活动所必要费用,因而可以抵扣。
二、对于客户而言,若其取得上述实物,与之接受贷款服务存在金额上的必然联系,则属于“组合购买”,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而若无论是否贷款、无论贷款多少皆可受赠,则须依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由赠送方(A或者B皆可,须先约定)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