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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卖”,那就是“销售货物”(只不过不是销售“汽车”而已),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一、涉及印花税,适用税目“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万分之五。
二、涉及企业所得税。此“投资收益”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注意,企业所得税是就一个时期整体“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是单就某一收益计税。)因此,这个企业适用什么税率,这个投资收益就适用什么税率。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既然“法国一家仓储公司(境外单位)在当地(完全在境外发生)为我司(境内单位)提供仓储服务”,则“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分红,执行如下顺序:
(一)按照“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方式分配;
(二)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如果这两名股东已经约定“只给一个分红”,那就可以;否则就不行了。
二、母子公司业务往来,会计上可以自行决定。税务方面必须依照独立公允原则处理;此为双方关联交易,双方皆应作关联交易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情形包括: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减资处理,则并非股权转让,自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股权转让”办理,则由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则会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也就是说,如果直接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则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可以作为相关费用基数;如果把钱打给派遣公司,则为劳务费支出,不是工资薪金支出,自然不作各项费用基数。
答复:
对于quick saving的账务处理,实务中比较通行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计入当期利得,另外一种是计入其他负债,在交易发生时冲减采购成本。个人建议采用第二种处理办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原材料
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对于供应商来讲,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首先,税法没有“转租”一说,就是“出租”。(比如商场销售衣服,与厂家销售衣服一样,都是销售衣服。)
确实如此,出租不动产,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自然适用征收率)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没有两种情况可供选择,只有一种情况。(与收多少钱无关)
先来看一个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也就是说:
一、如果运输公司直接开票给客户,您只是“转来转去”,才是“代垫”。显然,此处不是这个情况。
二、这个业务,所谓“运费”,乃是“销售货物——价外费用”。无论收多少,应当一并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至于支付运费,那是您的销售费用。(即使您一定说提供了“运输服务”,那也是“销售货物+运输服务”的“混合销售”。“混合销售”从主营处理,那也是一并按照“销售货物”处理。)
应当让对方作废重新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应当据实开具,否则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应该说税务如果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有怀疑,可以通过各方信息去比对,获取交易流水信息印证对纳税情况的怀疑和认定,但从目前的税收政策看,个税清算还是以纳税人为主自主进行所有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没有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清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