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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不合适的,因为餐饮公司并没有为你公司提供装修服务,而且装修带来的结果是由餐饮公司享有的。
根据您的描述,我理解如果你公司愿意承担部分装修费用,要么作为对餐饮公司的无偿赠送或者赞助这样是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要么再未来通过提高餐饮价格方式收取。
答:既然从2010年7月1日起,取消出口退税,运保费属于价外费用,应按500+50/1.1计入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除未对运保费计提销项税额外,其它会计核算准确。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定义: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运输工具”并未限定于“服务提供者”提供。也就是说,符合上述定义,即为“交通运输服务”。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乙方提供运输服务且承担全部责任,应为“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税率9%;若其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目前适用1%征收率。
可以确认为投资亏损。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三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显然,您所说“主机和标准配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这些并不符合无形资产。
通常来讲,如果固定资产内含无形资产,这个无形资产如果可以随意单独从该固定资产上拆出来使用,则可以就此部分单独作为无形资产,否则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而非一并确认无形资产。
咱们举例来说:比如您买一台电脑,一般会预装一些系统,这时通常您会说买了一台电脑(固定资产),而不会认为买了一宗无形资产。而如果买电脑的同时,人家给送了一个软件,可以任意在其他电脑上安装使用,这个软件可以单独作为无形资产。
是的,不包含加班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我理解如果申请部分退回货款,属于折让,如果全部退回货款,就属于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了。如果申请退款而未实际退款应该按销售确认收入。
简单来讲,“大额”存单,也是存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002 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也就是说,大额存单也是归入“银行存款”这个科目。
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呢?
都涉及股权转让印花税,按转让协议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
自然人股东涉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税率20%,按转让所得计算。
法人股东如果产生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所得税。
需要。
如果属于成本法核算,则被投资企业决定利润分配,投资企业应当确认投资收益(对应科目:应收股利)。如果属于权益法核算,则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投资企业即按股权比例确认收益收益(对应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这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可以开具“经纪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