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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和关联企业是都是一般纳税人吗?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第一种和第三种方式对双方整体利益就没有差异,因为一方的收入是另一方的成本,一方销项是另一方的进项,第一种方式装修计入关联企业成本,第三种方式计入你公司成本同时计入你公司收入,同时又计入关联企业成本,最终结果是一样的。
第二种方式,不太合适,装修服务不能转售的,你公司负担后只能以提高租金方式收回,不能再开具装修发票给关联企业。
您说的对,应该编码选择安装服务,而不是劳务,发票需要更换。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是“科技型公司”,则不必通过“开发成本”核算。
建设期间可以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后一并结转“固定资产”。出租时,将相应部分结转“投资性房地产”;部分出售时,则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即可。
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您的提问,您是作为购买方取得红字发票是吗?您的意思由于红字发票开多了,导致进项税额少抵了是吗?如果按照您说的,红字发票开多,您还多冲减您的采购成本,这样您的所得也就增加,所得税的基数加大,可能导致多交所得税。
建议按真实业务取得发票。
一般而言,此类明确归属于某项资产的费用,应当并入该项资产成本。(反之,企业发生的、生产经营所必要但与某笔收入、某项资产没有关联关系的费用,才是管理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答:培训老师在德国没来中国境内,给国内职工进行的线上培训-虚拟教室,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增值税应按6%代扣。同时如果该培训老师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应按规定由你公司代扣个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第三款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也明确,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关键在于“服务发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当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开始实施;当时可能并未考虑在线服务的情况,因此如果涉及“在线服务”这种模式,可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地点”问题。
这个情况,其实是员工把车租给您公司,应当由员工给您公司提供租赁发票。
您可以参考一下河南省税务局12366服务中心答复(2021-06-16):
如企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简单来讲,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100%,其他企业加计7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