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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一)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政策依据:国税地字[1988]第1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只要能确认权属的,应该是出租方缴纳的。
您说的情况如果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是需要在财务处理上先进行调整的,把原来少计提的200元计入2022年,这样可以按调整后的金额税前扣除,但确实金额较小我个人理解直接在23年计入当年费用且23年扣除,应该也无大碍。
这些都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印花税是列举的合同才需要缴纳,印花税法后附的税目税率表中有需要缴纳印花税的11类合同,你说的这两个都不属于例举范围。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一般而言,按照该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具体要求您可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涉及到management board的费用可能被认为是股东费用与日常生产经营无关而不能税前列支。建议将该部分剔除,或者在合同以及分配的明细中作模糊化处理。
至于费用分摊,一般采用的都是成本加成。可以看看总部的分摊比率是否是该方式,如果不是则需准备材料论证贵司收费的合理性、受益性等以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另外关于非贸付汇,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印花税应税合同还设计印花税。即使服务全部在境外发生,目前国内也不会百分百按税收协定执行,建议可以看下主管税务局的处理方式再考虑是否要执行企业所得税免税。
答:可以实现。
A2单元格格式为“日期”如“2011/1/1”,则B2单元格输入“=IF((TODAY()-A2)/365>5,"5年以上",IF((TODAY()-A2)/365>4,"4-5年",IF((TODAY()-A2)/365>3,"3-4年",IF((TODAY()-A2)/365>2,"2-3年",IF((TODAY()-A2)/365>1,"1-2年","1年内")))))”,并向下填充,则可得到1年以内,1-2年,2-3年,3-4年,4-5年,5年以上的账龄分析结果。
最关键的信息您未提供。
交不交印花税,不在于谁与谁做这个业务,在于做的什么业务?也就是说,您需要补充一下,具体是什么“业务”?
这样不合适的,因为餐饮公司并没有为你公司提供装修服务,而且装修带来的结果是由餐饮公司享有的。
根据您的描述,我理解如果你公司愿意承担部分装修费用,要么作为对餐饮公司的无偿赠送或者赞助这样是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要么再未来通过提高餐饮价格方式收取。
答:既然从2010年7月1日起,取消出口退税,运保费属于价外费用,应按500+50/1.1计入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除未对运保费计提销项税额外,其它会计核算准确。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定义: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运输工具”并未限定于“服务提供者”提供。也就是说,符合上述定义,即为“交通运输服务”。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乙方提供运输服务且承担全部责任,应为“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税率9%;若其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目前适用1%征收率。
可以确认为投资亏损。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三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显然,您所说“主机和标准配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这些并不符合无形资产。
通常来讲,如果固定资产内含无形资产,这个无形资产如果可以随意单独从该固定资产上拆出来使用,则可以就此部分单独作为无形资产,否则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而非一并确认无形资产。
咱们举例来说:比如您买一台电脑,一般会预装一些系统,这时通常您会说买了一台电脑(固定资产),而不会认为买了一宗无形资产。而如果买电脑的同时,人家给送了一个软件,可以任意在其他电脑上安装使用,这个软件可以单独作为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