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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年度申报表最上面13行,乃是直接按照会计标准填报,无需调整。
当然,严格来讲,企业所得税层面,利息收入属于“收入总额”组成部分,因此应当增加财务费用,同时增加“利息收入”。(当然,即使不调,对于总额也无影响。)
严格来讲,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存(付)时计入“预付账款”科目,然后在实际消费时结转相关费用科目。当然,如果金额微小(比如几十元),直接作为费用也问题不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严格来讲,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存(付)时计入“预付账款”科目,然后在实际消费时结转相关费用科目。当然,如果金额微小(比如几十元),直接作为费用也问题不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这样不行的。事实上,如何开票,开具什么税率,不在于客户怎么要求,而在于税法规定。
一、如果同时销售硬件、软件,需要进行区分,并且硬件、软件都是货物,都是适用13%税率。
二、如果销售硬件,同时提供服务,则属于混合销售,应当从其主营一并开具发票。
事实上,按照您的描述,货物(暖气属于货物)尚未销售,而款项也未支付,原本就不应当开具发票,也不涉及账务处理。或者,我给您把例子举得太简单一些:如果5个月可以,那50年自然也可以吧(只是数量不同而已,道理一样呀);类似这样,款项未付,货物未买,就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那增值税这个税种就可以取消了,当然,这样企业所得税也不用有了。
答复:海关相关的查询平台只能查询货物清关状态,是否收到款项和支付款项是需要查询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也就是说,上述“政府补助的资金”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不得扣除,不得加计扣除。若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则可依法税前扣除以及加计扣除。
作为物流公司,其提供服务不适用差额开票政策。物流公司应当就所接服务全额开具发票;而既然进行转包,则物流公司可以要求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至于相关政策,其实正是因为没有相关政策,因而适用发票管理办法一般规定,需要如实全额开票。
投资时,实际出资大于注册资本部分,构成“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这部分同时也构成股权投资成本。比如说:投资1200万,其中1000万被投资方计入实收资本,200万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但是,对于投资方来讲,则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200万元。
那么,比如子公司注销,收回2000万元,上述成本可以冲销,其余作为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20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200万
投资收益 800万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答疑《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核算和开票》明确: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核算计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安徽国税也是持有类似观点。
一般而言,餐费能否作为会议费组成部分,关键在于是否为开会所必须。具体把握口径,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此类发票并未禁止。但现实确实比较少见了,建议可以持票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需要视同销售(对价乃是“股权”这项资产,与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一样),缴纳增值税。不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这个文件是针对营改增项目,现在是设备仪器),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其实,不用“视同”销售,直接就是销售了,以设备换股权)。
能否“按3%减按2%”,没有抵扣乃是必要条件,但不充分;必须是“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才可以。就设备仪器而言,比如您是生产、销售企业,那2009年之前不得抵扣;您是服务行业,则2016年5月1日之前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