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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即可。
一、买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投资收益(手续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
二、月末结转浮动盈亏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卖出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没有所谓“买断费”一说啊,就是卖给客户了。前期按照租赁服务开具发票,“买断”时开具“销售货物”发票即可。
售后回租,其实就相当于“抵押贷款”;后面都一样了。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属于“法人税制”,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就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是纳入总公司一并计算。因此,无论租金还是工资、社保,在企业所得税范畴,只有一个概念,就是总公司,不必考虑分公司如何。
二、账务处理方面,视核算情形据实进行即可。但是,账务处理与所得税方面若有差异,当以所得税政策作为申报纳税的标准。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如果盈利,需要确认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如果亏损,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即使不分,也要确认所得。)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如果总公司、分公司分别核算,作为两个会计主体,则分别计算、计提即可(亏损自然不提)。如果总、分公司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当然就是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合在一起来考虑计提问题。
比如说:甲公司给您派了10个人来,接受您的安排工作;甲公司只管派人,不管干活,这就是劳务派遣。您让乙公司给您加工10件产品,他爱让谁干就让谁干,这您不管,您只要合格的产品,这就是加工劳务。前者标的“人”;后者标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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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数量开具小数的,只要合计的数量为1就可以的,不会有问题的。
按目前规定 您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手中有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现在不在您手中的,所以您无法开具红票,您可以给客户一下咱们现有的文件,是可以以发票复印件作为抵扣和入账凭证的。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这叫销售折让。不是税前列支,而是减少销售额。
比如说,原本卖了100元,开发票100元;然后因为质量问题,退了5元,就开5元红字发票。
答:如果购进加拿大公司设备其中安装费未单列,由加拿大公司委托中国公司安装,由购买方直接支付境内安装公司安装费,由境内安装公司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涉及代扣加拿大公司所得税及适用协定问题。如果安装费支付给加拿大公司,受托方(境内安装公司)可能会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加拿大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这样非居民企业(加拿大公司)应按适用税率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适用税收协定,否则可适用税收协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