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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于您的问题较为综合性,已安排专属客服与您取得联系,以进一步核实问题背景。
我们来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也就是说,差额计税的前提,是“简易计税方法”。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属于清包工、甲供、老项目,才可“简易计税”。
综上所述:
一、如果属于上述三者之一,则可“简易计税”,进而“差额计税”。
二、否则,只能一般计税、全额计税;当然,分包部分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8544。谢谢~
非居民企业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税率是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相关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
也就是说,您把相关凭证拿给单位,当月即可扣除。
1、资产出售:贵公司有权处置,处置所得在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作为企业净利润可以用于分配
2、出售价格:根据协议由双方协商确定。以0元出售,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以不合理价格处置资产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
3、应当在资产处置当期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和结转相应的递延收益。根据《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不可以。根据财税2016年36号,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除此之外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无法抵扣。
不需要交印花税,印花税属于正列举方式,新的印花税法合同的税目中不包含托管合同,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按照您的描述,这样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原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而分红乃是税后事项,分红贷款自然与计算企业所得税没有关系。
当然,您公司为什么不使用经营资金进行分红呢(当然,分红也要符合其他规定,比如要有利润——咱们这儿只讨论税前扣除问题)?那么,您要说,经营资金用于分红,那买原材料就没钱了啊——哈哈,这时候您可以贷款啊!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采取“外包”方式进行经营,那么外包人员相关费用(您这边不用管具体项目了,所谓“工资”、“福利”之类,那是承包人的支出项目,您向他支付的就是“劳务费用”),自然应当按照“劳务费用”处理。
照您描述情形,并不影响抵扣。
当然,进项税额抵扣,还要同时满足一些其他条件,比如单就“劳务派遣”来讲,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既然按5%开票,自然适用了差额政策);还包括一些常规条件,比如您公司得是一般纳税人,得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等。
您描述得很清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文件显然您知道,就不写原文了,为您分析一下:
一、如您所述,销售额完全为“现代服务”,则符合“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定,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这个条件。
二、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基数,乃是“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此处并未要求与“现代服务”一一对应。
当然,您要注意一下,这个政策是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进项税额肯定不能加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