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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属于其他现代服务项目,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就是1%。
母公司出售子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 2万
投资收益 58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60万
合并层面,既然已经出售,则不再纳入合并范畴;而上述分录,乃是对外业务,也不涉及合并抵消问题。(当然,原本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60万”与子公司“实收资本 60万”因为已经出售而各自不存在了,所以也不需要再抵消。)
个人理解这种情况通过三方协议,一般是约定三方抵债的事项,如果这样其实虽然没有过户到你方,但根据协议还是有纳税的义务的,我觉得这样操作可能更好一些,您参考一下。
1、劳务公司直接和甲方签订买卖不动产的合同,购买不动产,然后钱直接给到甲方
2、甲方支付您方工程欠款
这样操作就是您找了实际购买人,然后购房款专门用于支付甲方对你公司的欠款了。不会产生其他额外的税金。
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满足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划转环节不确认所得,不缴纳所得税,但这里的不缴纳只是递延纳税,也就是在划转环节视同在内部转移,没有实现所得,并不是永远不缴纳所得税,当被划转的资产最终转让时还是要缴纳所得税的,而且计税基础是原划出方的计税基础。
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满足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划转环节不确认所得,不缴纳所得税,但这里的不缴纳只是递延纳税,也就是在划转环节视同在内部转移,没有实现所得,并不是永远不缴纳所得税,当被划转的资产最终转让时还是要缴纳所得税的,而且计税基础是原划出方的计税基础。
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满足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划转环节不确认所得,不缴纳所得税,但这里的不缴纳只是递延纳税,也就是在划转环节视同在内部转移,没有实现所得,并不是永远不缴纳所得税,当被划转的资产最终转让时还是要缴纳所得税的,而且计税基础是原划出方的计税基础。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税前扣除的。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根据上述规定折算产生的汇兑损益直接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环节不涉及房产税,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有所得还有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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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 》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目前政策是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您说的是30.25 , 大部分地区,小数要进上去,报表中30.25 取数为31,超过了30人,不能免征的,需要缴纳。
具体建议您和当地税局确认下,或者看下报表带出的人数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