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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二、支付劳务费,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者没有关系。这儿我要强调两点:
(一)您有此疑问,可能与“工资薪金所得未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不得税前扣除”相混淆了。但只有此一项目这个规定。
(二)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代表可以不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打个比方,有的药必须饭后服用,有的药则无此要求;那么,不能推定就可以不吃饭了。)
需要。
通俗来讲,比如残值10万元,您得保证这个固定资产能够卖得出10万元才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首先,我想说明一下,何时开具发票,应当基于税法规定,而非“客户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显然,既然“合同期限是今年12月到明年12月”,则此时不应就全年开具发票。
账务处理方面,如果已经收取全款,则可计入“预收账款”;若款亦未收,则什么也不用做。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从道理上讲,既然厂房、土地已经购入,则“未摊之装修费”,已经与相关厂房融为一体,一并结转固定资产完全可以。当然,这样的话,则会增加房产税计税原值,这一点或应引起重视,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说的A 个人独资是指的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一人有限公司?如果A是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为股东的,不能将股权转给一个公司的。如果A 是一人有限公司,可以股权转给B,股权转让涉及原一人有限公司A的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不涉及房产的转移,房产依然属于企业,只是股东发生变化,所以不涉及房产相关税费。
咱们先举个例子吧。您那儿高考满分750分,北大录取线700分。您问,数学有个20分的大题做错了,还能考上北大吗?那么,如果别的都做对子,做错这个题,还是能考上的。当然,如果别的也做错了40分,再做错这20分,那就考不上了。
道理一样。回到这个问题。A级是90-100分;B级是70-90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一次一个税种扣5分。那么,您如果除了这件事,其他一分未扣,那就是95分,还是A级。但是如果其他已经扣了5分之上,再扣这5分,就保不住A级了。
发票就按您出售的材料进行开具,或者说就是按您采购时怎么取得的发票,现在按相同的税目进行开具就可以。
根据“财税〔2008〕48号”、“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相关规定,作为抵免基数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置专用设备取得发票不含可抵扣增值税的金额。也就是说,如果尚未取得发票,则此部分不能享受抵免政策。
您说的是 第三方平台开具发票,现实工作中见过开具经纪代理服务、也有的平台比如类似滴滴打车平台(运输服务)开具的是具体提供的服务的编码,所以我理解如果对方具有平台资质,且与所在地主管税局有过沟通允许按实际提供业务开具发票的,可以按实际业务的编码开具 否则按经纪代理服务开具比较合适。
一、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勾选、认证)。
二、对于电子发票来讲,电子信息才是“原件”;若有条件,可依“原件”(即:电子发票信息)入账。若依打印纸质件入账,则需要保存电子发票信息。这方面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相关规定。
不可以的。
如果确实人员属于母公司入职,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发生的不管是工资,社保还是其他费用都应该在母公司列支和税前扣除,如果有兼职情况,可以做成母公司派人到子公司提供企业管理服务方式解决费用分摊问题,就是说母公司向子公司开具管理服务发票,子公司支付费用作为成本入账,母公司取得收入,对应人员的工资社保差旅费用等属于母公司成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