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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从题目描述来看,对于设备改造由对方承担的一半,贵方实际上是代收代付,也就是说,应由改造方分别就改造费用,向贵方和对方开具一半金额的发票。
理解正确。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分三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于11月份收到设备,可在第四季度按规定购享受买设备加计扣除政策。
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两个身份,变更法定代表人 和是否分红没有关系。是否需要分红 是企业自己决定的。
零税率,本身也是一种税率。严格从原理上讲,零税率并非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免税不行);然而,既然适用零税率,即使开具专用发票,那么票面税额自然也是为0,其实开不开专用发票那也没有区别了。
收到供应商红字发票需要在外销账簿上做账务处理,不是进项转出,是红字冲减。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出口企业发生退货,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退运证明录入,生成电子数据,持纸质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等资料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证明。外贸企业发生退运的,已申报退税的,需先补税,未申报退税的,不需补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②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③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退运证明的操作说明:
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入向导-单证申报向导,
(1)第二步-单证申报数据录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录入数据后‚点击“设置标志”;
(2)第五步-生成正式申报软盘-打印单证申报数据-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3) 第五步-生成正式申报软盘-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2)外贸企业退运时的在外销账簿上进行账务处理:
冲减退运收入:
借:应收外汇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率之差)(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红字)
对已办理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应补交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消费税退税)
贷:银行存款
收到红字发票,外销账簿上进行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如果对于运输和货物分别在合同约定且可以分别核算,可以分别按照货物和运输服务开具发票的。 这样运输就是按交通运输服务 9% 开具的 。如果不能分开约定和分开核算 ,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按销售货物的编码开具。
企业所得税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所得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综【 2010 】112 号)。
您说直接捐赠警车,是通过县级以上政府的捐赠吗?能否取得捐赠票据?根据上述规定,如属于直接捐赠,不是通过政府或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不能再税前扣除。
不是强制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企业采用的无纸化单证管理软件如果符合现行必须符合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要求。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现在没有抵扣时限规定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针对“权利状态发生变化”时间的理解,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一致,主要有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时间和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几种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您说的情况虽未办理竣工结算 且未办理产权但已经交付,应该对于交付部分对应的土地使用税从交付次月起不需再缴纳。实务中“权利状态发生变化”采用较多的是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建议:如果当地有明确的政策,以当地政策为准;如果当地无明确政策,建议与主管税务局沟通,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作为土地使用税缴纳的截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公告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方未抵扣的情况下,看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可以交回销售方,可以交回的话由销售方上传红字信息单,不能交回的话由购买方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