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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也。
个人所得税应于实际支付时代扣,并依法定期限(一般次月十五日内)解缴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综上来看,归集入“研发费用”,需要注意“直接”(用于研发活动)二字。上述“公共”支出,比如房租、物业、办公用品、保洁等费用,不可以计入研发费用。
咱们这样说吧,您有两件商品,进价都是10万。第一件,您卖了9万,这样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亏损1万已经实现,自然不能再重复计提所谓“存货跌价准备”,而且这个存货已经不在了(卖出去了)。但是对于第二件,您估计也只能卖9万,那可以计提1万的存货跌价准备;当然,依照税法规定,这个1万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等到实际卖出去、亏损实现(就如第一件那样)的时候,才可以税前扣除。
一、您没有提供“发票内容”以及业务具体情况。
二、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其中,研发服务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我不知道上述“技术服务费”具体是提供了什么服务?因为现实中,许多人会把许多服务笼统地开具“技术服务”,其实并不准确。
一般情形下,无论会计还是税法规定,对于预收款结算方式而言,通常于货物已经发出,确认收入并发生纳税义务。
税法关于预收账款发生纳税义务或者预缴税款之特殊规定,包括生产销售大型货物、预收租金、房地产开发、建筑服务等,而上述情形(销售生物试剂盒)并无特殊规定,执行一般规定、于货物已经发生确认即可。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8901。谢谢~
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
如果只是公司名称变更,则不必纠结。该怎么付就怎么付;即使出现付款单位与发票名称不符的情形,那也没有关系,最多再将税务变更信息留存备查即可。能证明确实就是一个单位,则不存在发票不一致的情形。
答复:
佣金劳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在中国境内代扣代缴税费。
答复:
1、A如果是境内公司,在香港投资设立公司,属于对外直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
2、香港公司的所得申报,需要填报利得税报税表-法团(BIR51),和审计报告一起提交至税务局,进行税务申报。
3、香港公司账上的资金,用于消费,若考虑降低税负,应当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消费支出。
确实,关于收入确认方面,税法与会计方面有个重要区别,就是“收入能否大概率收回”方面:会计上考虑这个因素,而税法不考虑。您依照上述原则冲销已经确认的收入,在会计上是可以的;但是税法方面,确实应当进行纳税调增。
首先,如果上述“配套工程”没有独立功能、用途,只是为了“仓库”而辅助使用,则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房屋——仓库”即可。而若其单独承担相应职能(比如说,不仅可以辅助“仓库”,也可支持“其他资产”),则可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构筑物——某某”入账。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