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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公司名称变更,则不必纠结。该怎么付就怎么付;即使出现付款单位与发票名称不符的情形,那也没有关系,最多再将税务变更信息留存备查即可。能证明确实就是一个单位,则不存在发票不一致的情形。
答复:
佣金劳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在中国境内代扣代缴税费。
答复:
1、A如果是境内公司,在香港投资设立公司,属于对外直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
2、香港公司的所得申报,需要填报利得税报税表-法团(BIR51),和审计报告一起提交至税务局,进行税务申报。
3、香港公司账上的资金,用于消费,若考虑降低税负,应当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消费支出。
确实,关于收入确认方面,税法与会计方面有个重要区别,就是“收入能否大概率收回”方面:会计上考虑这个因素,而税法不考虑。您依照上述原则冲销已经确认的收入,在会计上是可以的;但是税法方面,确实应当进行纳税调增。
首先,如果上述“配套工程”没有独立功能、用途,只是为了“仓库”而辅助使用,则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房屋——仓库”即可。而若其单独承担相应职能(比如说,不仅可以辅助“仓库”,也可支持“其他资产”),则可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构筑物——某某”入账。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我们举例来看:
1、比如当期计算应纳税额160万元,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万元,期末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6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60万
实际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60万
贷:其他收益 100万
银行存款 60万元
2、而如果当期计算应纳税额60万元,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万元,期末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0万
这样税额抵减60万元后应纳税额为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0万
贷:其他收益 60万
另有40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应纳税额。
3、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则不必另作会计分录;只须反映于纳税申报表即可。
我不知道您所说“已经正常入账”是什么意思?但加计抵减并未增加进项税额(不能在账上增加进项税额),而是一项政府补助(实际可以抵减税额时作为“其他收益”)。反映在申报表主表第19行和附表四之中。
按照相关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由于现行文件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2022年度。至于2023年是否延续,可以后期关注一下。
从这几年情况来看,延续到年底的政策,通常会在两会前后才有明确规定。在此之前,通常会暂时延续。比如上年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基本暂时延续执行。
应当作为“主营业务成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定义: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显然,环卫行业之环卫车用水,其目的乃是为了取得其“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应当作为主营业务成本。
如您所述,既然确定作为“营业外收入”,则从时间上讲,2022年12月31日收到,自然应当确认为2022年,否则应当首先纳税调增。
当然,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之条件,可在上述“纳税调增”前提下,同时再作“纳税调减”。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分录大致就是如此。这种投资收益,不需要重复纳税。
节假日银行若不公布汇率,则按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汇率计算。
当然,若执行1日汇率,而1日节假日,则往后推第一个工作日。
总之,就是期末前推,首日后推。
从这几年情况来看,延续到年底的政策,通常会在两会前后才有明确规定。在此之前,通常会暂时延续。比如上年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基本暂时延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