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的思路我能明白,也表示理解。这儿似乎打了个“时间差”(反过来肯定不行了)。单独来看,留抵退税、简易计税都有政策依据。另外,这儿还有一点,您肯定也是知道:简易计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程序上,您反过来似乎能够回避。
我有点担心的是,之后按照简易计税,那之前那些进项,实质上已经不符合抵扣条件了。而留抵退税可退的,乃是“可以抵扣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这样是否留抵退税就不符合条件了呢。因此,谨慎起见,我建议您先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比较好。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分类,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9%,比如通话费)和增值电信服务(6%,比如短信费、上网流量费)。
至于“*”呢,有可能您办的是“预付费”的卡,或者这次是预充值,所以您交费时电信公司先不交增值税;也有可能您的套餐是那种混合式的套餐(比如通话1000分钟、流量50G),电信公司需要按照实际消费情况区分,所以开票时就这样开了。
一、增值税方面
(一)统借统还免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相关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集团内无偿资金拆借,免税
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相关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境内关联方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对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原则上不进行特别调整。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也曾有过类似答复。
也就是说,如果各方税负相同,则一方收入、一方利息费用之确认金额一致即无须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
也就是说:
一、外商投资法并未直接规定“盈余公积计提”事项。
二、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原上述各法废止,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但未延续“盈余公积计提”事项。
综上所述,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公司法之规定,计提盈余公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此客户非常懂税法,当然,也比较有性格。您公司应当为其开具。
没错,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这没问题。但是,税法从来没有禁止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我经常说,张三没有驾照,不代表他不能买车——人家就喜欢买来看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直接支付差额是可以的。
确实,依照“三流一致”原则,确实开票方应当收款;但是,如上所述,应收应付对冲,差额结算,也是一种结算方式,只是各方分别以其“应收款”(债权)作为支付方式,而以“应付款”作为收款方式,并未违反此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的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按照您的描述,我感觉应当属于《保管合同》,应当据此缴纳印花税;依保管费千分之一计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只要确实给企业提供了票面所载服务或者所售货物劳务即可。总之,就是业务真实、票实相符、三流(开票、收款、销售)一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2021年07月02日):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当然可以,开具专用发票是权力,并非义务;而开具发票则既是权力,又是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若不索取,自可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这个发票开得错误了。我写一下增值税征税范围框架吧:
一、货物
二、劳务
三、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二)邮政服务
(三)电信服务
(四)建筑服务
(五)金融服务
(六)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1)设计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5、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
(3)人力资源服务
(4)安全保护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四、无形资产
五、不动产
现在,您应当看出来了,“服务”是“设计服务”的“曾祖父”,而上述发票,却把“服务”开成了“设计服务”的“儿子”,这辈份差得太多了。
另外,既然“实际业务为会议用宣传物料制作”,那这个票与与事实不符了。如果单纯“制作”(会议用宣传物料),则应当开具“劳务-加工劳务”;如果提供会议服务同时制作这些会议用物料且以会议服务为主营,则可开具“会议展览服务-会议服务”。
收到预收(售)车款,计入“预收账款”科目,于车辆发货时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相关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二)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我理解还需要看这些法律文书判定或者调解仲裁的事项,如果是支付货款等增值税应税事项,还是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果支付类似赔偿金罚款等非增值税应税事项的,不需要取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