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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补充一下,您问“是否属于正常损失”的目的是什么呢?我是说,您是涉及具体什么税收方面的问题呢?
一、应当结转无形资产。
二、专利申请费也应并入无形资产。若申请未成功,则一并结转管理费用。
三、此项专利权可按十年或者十年以上摊销,则无税法会计差异、无须纳税调整。
严格来讲,此发票开具有些瑕疵。发票开具要求票面记载与实际业务完全相符。如上所述,“保养套餐”是个极其笼统的概念。就此内容而言,其实别人无法知道具体做了什么事情?因此,谨慎起见,最好能够换一下。
问题不大。
从税法角度考虑,主要乃是业务真实性及适用税率是否正确。虽然严格来讲,“设备”与“零部件及配件”或有事实不同之处,但于税务处理而言,其实并无太大差别。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其实,这与经济类型无关,与“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关系有关。
事实上,10%代扣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形。然而,上述情形,因为“境内子公司给境外的母公司支付”,因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而与其境内机构(子公司)存在实际联系。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收取物业费可以开具物业费发票,租金部分需要开租赁发票。
规格型号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就可以,主要是企业核算时能够区分清晰,准确核算即可,与合同也是吻合的就可以。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先看两个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以上两个文件的意思就是,房产税原值,是基于依照会计规定核算的账面原值。(“地价”并入另有文件规定。)
那么,您的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会计上,“甲方人员工资”是否构成房屋价值。我们来看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不必“抬杠”哈,此“自行建造”是对应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显然,作为甲方,您不能说“甲方人员工资”并非“必要”吧?(若果真如此,那还花这个钱干啥?)
因此,个人认为,“甲方人员工资”构成房屋价值,需要缴纳房产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印花税中的“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具体看您的合同内容,如果属于测试合同,需要按承揽合同税目计算印花税。
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按照预计可使用寿命确认折旧年限;如果是类型的固定资产理应设置相同的折旧年限,除非有合理的理由,一般应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