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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收,以年年度没有挂账, 现在收到发票做以前年度的损益调整 。也就是计入2018年的成本中,如果该工程已经完工结转成本,我理解不用再通过工程施工科目了,直接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就可以。
所得税上需要追溯调正18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也就是重新进行2018年所得税计算,如果多交了所得税,可以申请退还。
非居民企业在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税率是10%。如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税务机关。
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然后按租期分期从预收转入收入科目。
其实,上面就是一个问题。
一般来讲,这些项目,实质上就是一种职工福利;大致上也符合“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等关于职工福利的相关定义。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职工福利”要综合计算(不单独看某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职工福利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这种开法是不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既然这时候“不填写”蓝字信息,那如何“详见对应正数发票及清单”呢?显然不恰当。
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企业有代扣代缴业务,如果未代扣代缴可以处以代扣金额50%到三倍罚款,所以不是未来顾问是否主动申报你们有没有风险问题,是现在不代扣就有风险了。
您公司因质量问题向境外客户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您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该赔偿款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范的所得也不代扣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关于购买旧固定资产,税法折旧年限确定问题,确实没有直接规定。但是,现行政策下,这个问题应当不用纠结。我估计您这辆二手车不会超过500万吧。如此,则可依据“一次扣除”相关文件规定,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即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具体来讲:
如果这个补贴,指定购买某项资产,或者要求未来进行某项支出,则应先计入“递延收益”,待未来购买资产或者进行支出时,冲减资产成本、费用支出或者随资产折旧摊销、费用支出发生而结转“其他收益”。
如果并未指定,或者指定补贴已经发生的某项费用支出,则收到直接计入“其他收益”即可。
其实,您只需要理解了“轿车”与“银行存款”一样,都是“财产”这个道理,则此问题就简单了:“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给A企业……公司需要交哪些税”?(再强调一遍,“轿车”与“银行存款”一样,都是“财产”,都可以用来结算“租金”。)
单位出租房屋,其租金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占土地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税务登记日期,是最初登记日期;后面只是发生了变更,但登记(成立)日期还是最初的。
二、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任何所得税纳税人,而以其合伙人作为所得税纳税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单位等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这儿没有“合伙企业”汇算清缴一说,而应当按照约定(协商)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确定的比例,对涉及合伙人进行分配(这儿不一定是说钱打到某个合伙人账户上,是把赚的钱分开——确定某人多少钱),并由各合伙人分别进行计算纳税。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参考: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
根据上述规定,合并前已经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不需要再缴纳印花税了。